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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段建国律师2022.02.07581人阅读
导读:

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第一,防止第三人脱责的方法有多种,为什么一定要设计成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该说对此缺乏合理解释。那么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第一,防止第三人脱责的方法有多种,为什么一定要设计成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该说对此缺乏合理解释。关于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学者们对此亦十分关注,并提出了不少有创意的见解来予以解释,其中最具代表性观点有三:

其一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

该说认为,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由于同一标的受损,却同时拥有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针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使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将与所谓“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相违背,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请求权于保险人。[1]目前保险与保险法学界以此为通说。然而,此说面临如下的问题:

第一,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赔偿,完全可以采用类似请求权竞合的办法,要求被保险人在两个请求权中择一行使,而不一定非要求他将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

第二,在保险人放弃接受请求权转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享有两个请求权,并非完全不能行使其权利而获得双重赔偿。[2]

此外,该说还存在其他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被保险人一定要把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法可否规定被保险人应直接将其请求权转让给国家呢该理论对此缺乏合理解释;二是它错误地理解了“不当得利”的民法含义。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而取得他人财产并使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外,重要的是得利须造成他人的损失,且得利和损失均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依据。我们看到,被保险人的两个请求权,即对于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来自于第三人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之债或者其他债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哪一种,都应该说是有正当依据的,并非“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依据”,故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基本含义;再者,在此理论之下,人们仅仅只是强调被保险人得到了双重的赔偿的事实,但却没有说明保险人是否受到损失及如何论证这个损失,这亦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故难以将被保险人的双重受偿认为不当得利。

其二为避免第三人脱责说。

该说认为,建立代位权制度,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于受领保险金给付的范围内,转移于保险人,是为了避免加害人(第三人)逃脱责任。[3]

毫无疑问,第三人应当为他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因为受害人投有保险,就可使违法行为人逍遥法外,显然将损害法律的效力,不符合民事责任制度的本旨。将第三人本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债务转向保险人承担,可以防止因追究不力而致使第三人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严肃性。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

第一,防止第三人脱责的方法有多种,为什么一定要设计成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该说对此缺乏合理解释。例如,在第三人引发保险事故的情形下,要求该第三人直接向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可以起到避免第三人脱责的效果,为什么各国保险立法均无直接向国家进行赔偿的例子呢另一方面,如果是仅仅防止第三人脱责而将求偿权交给保险人,保险人在没有损失的情况下取得第三人的赔偿,岂非构成了不当得利

第二,保险人即使取得求偿权,也并不一定会行使,无论外国还是我国,保险实践中常常出现因为保险人从拓展业务或者节省成本出发,在代位求偿权发生之前预先通过合同约定放弃自己的代位求偿权,或者在代位求偿权发生之后,放弃行使权利。正如有的同仁所论,“随着保险业发展日趋成熟,行业合作与自律日益加强,出现了保险人自愿地排除保险代位权适用的情况”,“保险人自愿地放弃代位权的典型,是通过‘汽车互撞免赔(knockforknock)’协议来实施”,“英国劳合社的保险公司,作为雇主的责任保险人承诺,对于建立在雇员疏忽基础上的由伙伴雇员引起的对第三方的请求权,他们将不以雇主的名义对疏忽的雇员提起诉讼以补偿支出的赔偿雇主的金钱。在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各类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合同中多规定‘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保险人放弃为被保险人作业、提供服务的个人、团体、公司的代位求偿权。”[4]在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似乎渐有经常化迹象的情况下,所谓通过保险人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来防止第三人逃脱法律责任之说,其理论与实践合理性似乎愈来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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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要求:1、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权益;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有效存在的;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吗

    内容:再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合同,因此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对造成损害的其他责任人(第三人)也应享有代位求偿权。诚然,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是两个有明确含义的概念,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理解,该条款没有赋予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再保险人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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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人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所以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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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内容:普遍的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制度,是财产保险合同补偿性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的必然后果。《保险法》第45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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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实现的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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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实现的

    内容: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责任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代位求偿制度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虽具有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的目的,但同样也不允许保险人借此获得额外利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该金额低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人也仅能在此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实现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13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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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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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内容:四、结论与启示综上所述,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且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防止滥用代位求偿权的情况发生。

    王学瑞律师
    2023.09.1482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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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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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其实推出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知道并使用它的车主却很少。但是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第三者责任,又正好碰上无赖的车主,那就是一件耗时、耗力、耗钱的事,此时就需要用到代位求偿制度帮助我们自己快速解决保险索赔事宜。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代位求偿呢?(一)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损失可申请(二)对方故意拖延赔偿损失可申请(三)对方拒签责任认定书可申请(四)对方逃逸后记下车牌号可申请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情况:(一)事故没有第三者不能申请如果事故只是因为自己失误造成,并没有第三者的介入,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毕竟第三者都没有,还找谁追讨赔偿去啊。(二)事故第三者无责不能申请如果事故认定中自己全责对方无责的话,也不能申请代位追偿。道理嘛也很简单,全责就等于是自己负上所有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也就没有第三者可以追讨赔偿了。(三)事故损失在保险赔偿外不能申请如果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车险保险范围内。无论有否第三者,无论是否全责都不能申请代位追偿。例如轮胎、被车内物品砸坏的玻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几点争议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几点争议

    内容: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所专有的性质。根据《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一些观点认为,保险人只能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索赔,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己向第三方索赔。催天下小编认为,这种否认保险人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完整性的观点,存在很大的弊端。该请求权是基于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侵害,也就是保险标的损失的代理请求权。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通常会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追回的赔款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合理分配,这并不违反法律规范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几点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93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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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人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所以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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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

    内容: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部分权利。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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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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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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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内容: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第一,防止第三人脱责的方法有多种,为什么一定要设计成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该说对此缺乏合理解释。那么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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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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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要多久,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一般是几个月左右。代位追偿的意思是指如果你与对方车辆相撞,交警判对方全责。但是因为对方只购买了交强险,个人经济能力也不佳,无法进行赔付。这时你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把修车的钱赔给你,然后由保险公司去向对方追讨赔偿款。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损失、故意拖延赔偿损失、对方拒签责任认定书、对方逃逸后记下车牌号,这四种情形下可以申请代位求偿。申请代位追偿流程:(一)申请代位追偿需要5个步骤:1、找4S协助走程序定损,修车,填表等;2、等待对方复议,复议时间为15天,复议期间对方会接到交警的电话通知;3、保险公司正式代位追偿,同时提前赔付你钱;4、配合保险公司作证;5、取得赔偿,案子终结。(二)申请代位追偿时需要准备的材料1、事故认定书,这个非常重要;2、对方的信息,如果现场没有获取,可以到给你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队去调取;3、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4、保险单。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是怎样的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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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是怎样的

    内容: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标的。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些人员与被保险人有一致经济利益关系之人,除非故意,保险人都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将会出现被保险人左手入、右手出,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质上仍由其自身承担。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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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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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

    内容: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肯定说,认为再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此观点认为,再保险性质尚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认为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所规定代位行使的条件考虑,再保险人于赔偿原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我国学者周玉华也同意这种观点。此种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人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而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那么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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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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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理论的重构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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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理论的重构

    内容: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来源于被保险人债权的转让和保险人因第三人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不能重复行使请求权,代位求偿制度的限制并不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理论的重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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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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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险人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负有责任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被保险人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负有责任

    内容: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取得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如果怠于履行这项法定责任,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正是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保险标的损失作了赔偿,才产生代位求偿的法律关系,保险人也才成为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主体。在导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享有向该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被保险人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负有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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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

    内容: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而取得他人财产并使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外,重要的是得利须造成他人的损失,且得利和损失均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依据。将第三人本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债务转向保险人承担,可以防止因追究不力而致使第三人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严肃性。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第一,防止第三人脱责的方法有多种,为什么一定要设计成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该说对此缺乏合理解释。那么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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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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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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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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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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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法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那么法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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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

    内容:代位求偿权是一种保险条款,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部分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对象是谁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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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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