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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

于海明律师2022.02.09312人阅读
导读: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部分权利。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部分权利。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中的一个常用术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部分权利。这项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呢?以及成立的要件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些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

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考虑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本人追偿,则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的补偿,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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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而通说认为,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那么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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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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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有下列成立条件:1、主体必须是法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赋予行政职能的主体;2、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3、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4、主体实施的行为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

    内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MY公司保险赔款19万德国马克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并向联合公司提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之诉。二审法院认为,货物交付后,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结束,所以海上保险责任期间也已结束,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终结后发生的货损事故,保险人不必理赔。即使保险公司从托运人处取得代位求偿权,也只能追究承运人责任,而不能追究货物交付后第三人造成的货损责任。因此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成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代位求偿的依据和基础,法院在代位求偿诉讼中应当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特别是其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进行审查。那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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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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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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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财产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

    内容: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那么财产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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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于2025年4月19日在南通海安星湖001逛街遇正和堂工作人员推销肩颈按摩价格为299一次肩颈按摩因工作地点不稳定工作人员告知常州也有店面于是本人付款598元购买了两次于2025年5月5日本人和先生正好路过便进去核销了活动券工作人员便将我和先生带入两个房间本来是肩颈按摩但进房间便让脱衣服躺下虽然有点疑问但因为不了解其服务流程便也没有在意工作人员一直推的是我的背而不是肩颈后考虑就299元的券随便体验一下也就过了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便一直推销产品额外给我和先生做了腰部以及中药敷的腰部调理为78一次每个人我和先生两人共156元;中药敷为200元一个共计400元工作人员告知若充值了套餐今天额外做的即可免费;若不充需另外付费至此我没有异议后工作人员告知说先生蛮想做的让来询问我的意见我便同意了我以为会做完了出去再给钱没想到工作人员将pos机拿进来在我还没有做完的情况下要付钱工作人员介绍了他们店庆的活动3980可以做20次理疗我认为价格还算可以后又告知中药敷不含在套餐内需额外付款200元一副的中药敷否则影响效果我便又支付了第二笔4000元该项工作人员没有提前告知而是我付了套餐的钱以后才告知是否存在引导消费后工作人员便拿来一个盒子说这是全新的我给你拆开了我说好的但当时并未告知是我所购买的套餐内的套盒我只当是我办了套餐送的服务做完后出去以后工作人员才将所谓的合同像收据一样的东西引导我签名未引导我看合同当时刚做完出来也晕晕乎乎便没有细看就签了后我先生也责怪了我并为此争吵了一番 于2025年5月6日公司临时调动了工作地点并且经过一番考量以后认为自己确实冲动消费了于是联系了门店店长协商退款一事但遭到拒绝理由为我使用了他们套盒我听的一脸懵不知是什么套盒他说是当着我的面拆开的并写了我的名字至此时我去翻看了所谓的合同我才发现我购买的并不是肩颈理疗套餐而是他们的美容产品我认为遭受到了欺骗另外他宣称该套餐永不过期但在合同上却注明了期限为1年若有特殊情况需书面提交申请对此我也产生异议若后期承诺我的该名店长不再任职或该门店关闭该永不过期这一承诺我该找谁兑现毕竟合同写的是一年提交书面申请我认为对此条例感受到了欺骗该店宣称各个地方有多家门店但工商登记仅为15家首先15家店法人不是同一人并不是所谓的直营店并且有8家已经闭店闭店率高达50%以上;另外该店宣称已开了26年据工商注册最早的一个店成立于2010年但早已闭店不存在续存26年之久存在虚假和夸大另外付款对象的名称和协议单位不一致并且没有开具发票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退款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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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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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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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挂靠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1、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2、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承担,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承担,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那么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承担,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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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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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

    内容:代位求偿权是一种保险条款,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部分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对象是谁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86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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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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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

    内容: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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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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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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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内容: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代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那么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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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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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险人保护代位求偿权实现的义务是怎样的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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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被保险人保护代位求偿权实现的义务是怎样的

    内容:此乃法律对被保险人保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义务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条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有法定义务起诉第三人,以保住诉讼时效,否则即为擅自放弃向第三人求偿权或有过失致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无法定之义务起诉第三人,其保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义务仅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期间内向保险人提赔,保险人以种种或成立或不成立的理由拒赔而酿成保险纠纷,被保险人诉至法院。若法院判定保险人拒赔有理,判决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则丧失向第三人索赔的时效的责任由被保险人承担。那么被保险人保护代位求偿权实现的义务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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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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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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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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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是怎样的

    内容: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标的。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些人员与被保险人有一致经济利益关系之人,除非故意,保险人都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将会出现被保险人左手入、右手出,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质上仍由其自身承担。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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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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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

    内容: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部分权利。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谁以及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931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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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特征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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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特征有哪些

    内容:代位求偿权的主要特征有:1、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损失后未向加害方索赔或索赔无果,在其损失未获赔偿时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只有支付保险赔偿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这一相应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成立。实务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被保险人就应出具权益转让证书,确认收到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并将其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据此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原有的权益。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特征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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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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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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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916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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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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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三者险的代位求偿构成要件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商业三者险的代位求偿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商业三者险的代位求偿构成要件是什么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代被保险人之位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中应当增加一点,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商业三者险的代位求偿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33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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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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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性质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代位求偿权性质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内容:《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那么代位求偿权性质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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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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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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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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