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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2022.02.07250人阅读
导读:

依此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的权利是法定受让的债权,其实质与被保险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二致,因此代位求偿权并没有赋予保险人新的独立的权利,只是允许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权利的利益,所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我国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未作具体规定,已在实践中造成一定的困扰。那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此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的权利是法定受让的债权,其实质与被保险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二致,因此代位求偿权并没有赋予保险人新的独立的权利,只是允许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权利的利益,所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我国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未作具体规定,已在实践中造成一定的困扰。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于第44条第1款:“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此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其次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究竟应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理论界历来对此存有争议,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1、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该观点认为,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是建立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上的,保险人本身与损害赔偿事实并无利害关系,他只是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的权利是法定受让的债权,其实质与被保险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二致,因此代位求偿权并没有赋予保险人新的独立的权利,只是允许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权利的利益,所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此观点得到英国大量判例的佐证。这种代位权的行使方法,被有些学者形象地称为保险人仅仅是“踏进了被保险人的鞋里”(stepsintotheshoe)。

2、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这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其行使不以被保险人移转赔偿请求权为条件,只要具备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即可径行以自己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这一观点在和澳大利亚较为普遍。

3、以所谓“真正利益当事人”名义行使。此说为美国司法界所独采,其判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不拘一格,往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或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二者共同名义行使。

我国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未作具体规定,已在实践中造成一定的困扰。综合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要素考察,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就理论角度而言,一方面,代位求偿权系保险人经“法定受让”取得的法定权利,虽在权利内容上雷同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但终归为独立于被保险人之外的权利,保险人行使该权利时无须被保险人的同意、转让或协助,完全是一项自足的权利,保险人自当以自己名义为之;另一方面,债权移转后,保险人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自已丧失,要求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无异于权利人以非权利人名义行使权利,这在法理和逻辑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其次,从保险实务角度考察,由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若硬性要求保险人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权,则保险人将减损其独立的请求权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处处受制于被保险人,没有独立意思表示的能力与机会,实无异于降格为被保险人的索赔“代理人”。这不仅增加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难度,而且与保险人受让代位权的本意相悖。有鉴于此,尽管我国立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实务界却不约而同地采取了由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做法。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诉银皇号轮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案、民安保险公司诉巴拿马公司案等,均系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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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代位求偿权是一种保险条款,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部分权利。C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那么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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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且债权已届履行期,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已经到了约定的履行期;(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该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不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以及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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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以及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内容: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1、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①、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那么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以及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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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纳税人欠缴税款。2、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 代位追偿权的条件_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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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代位追偿权的条件_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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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且债权已届履行期,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已经到了约定的履行期;(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该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不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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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内容:依此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的权利是法定受让的债权,其实质与被保险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二致,因此代位求偿权并没有赋予保险人新的独立的权利,只是允许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权利的利益,所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我国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未作具体规定,已在实践中造成一定的困扰。那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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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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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什么要求

    内容: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什么要求债权人代位权使用的条件:1、债务人有侵犯债权人的行为,如拖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并且债务人怠于使用债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条件: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2、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3、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什么要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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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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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

    内容: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那么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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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其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和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保险公司能否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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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保险公司能否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内容:保险公司能否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只要达到保险规定的条件,保险公司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那么保险公司能否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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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合法有效地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 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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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代位求偿权是一种保险条款。这项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那么代位求偿权的要素是什么呢?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债权债务关系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债权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根据我国合同法73条的规定,我国仅承认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解释(一)》第13条进一步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那么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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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并且有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什么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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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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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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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

    内容:可见,代位求偿权的产生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前提条件。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那么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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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内容:代位权制度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以社会根本利益为统一标准,对现有法律之间,法律规定与法理的相互冲突以及法律未作规定的领域加以统一协调,以平衡各方利益。代位权制度的设置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达到交易安全的目的。它对债的相对性原则仅仅是突破绝不是否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变更适用条件,如果滥用代位权制度,会发生严重干预他人合法利益的结果。因此,代位权制度不应超出债权的基本原则,不能背离债权的本质特性,特别是债权的平等性。那么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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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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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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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要求:1、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权益;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有效存在的;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内容:二、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所谓保险人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等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58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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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内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那么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738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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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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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年,在三年的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保险人行使的权利是法定受让的债权,其实质与被保险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二致,因此代位求偿权并没有赋予保险人新的独立的权利,只是允许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权利的利益,所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22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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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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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的条件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代位求偿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代位求偿的条件是什么1.第三者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2.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4.保险人的代位权不得超过已经给付的赔偿金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代位求偿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78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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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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