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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崔玉君律师2022.02.09975人阅读
导读:

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新和发展,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要求越来越广泛,《合同法》对代位权的立法过于笼统,目前在程序上没有相应的规定。容易造成人们认识上的分歧,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

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

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此后,《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类似规定。

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雏形,最早见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司法程序,有利于实现债的保全,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应用中,由于这一规定仅适用于诉讼终结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的情形,因而不具备普遍的意义。

为此,《合同法》第73条作了更综合普遍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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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内容:具体言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该债权人为避免其债权受侵害,而以自己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提供了相对可靠的基础,打破了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具有了涉及第三人的性质;此外,从该制度的法律效力来看,其亦保障了债权制度的平等性。那么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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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理解和看法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理解和看法

    内容:合同债权保全是指允许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权利,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以防止因债务人债权减少而损害债权的法律制度财产。代位权的性质分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笔者将代位权定义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笔者认为,管权说否定了债权人的利益终结性,行使代位权的目的不是充当善意管理人,而是成为第三人债权的实现者。那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理解和看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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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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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内容:从此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我国代位权制度并非保全债权的法律手段,而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变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这一根本性的变动,成了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理论的主要差异。基于此,我国法律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以抵消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并且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关系消灭。也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与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总的精神相吻合。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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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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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内容:因此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则可强制性地干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亦可对债权人的到期担保物权强制干预。当债权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任由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其它债权时,其它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同时,其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妥善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应负赔偿责任。此法律特征是相对于一般诉讼而言所具有的特征,在代位权诉讼中是共有的性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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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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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内容:笔者试就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保全方式之一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以下评述。债全保全包括两种保全方式,即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因此,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不及于第三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瑞士因强制执行法较为完备,不认为有设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那么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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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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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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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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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0277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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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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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为达到债的保全的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其突破债权的相对性,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对结婚生子的否认权、抚养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是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722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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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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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内容:以下主要是催天下小编为大家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介绍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有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因此,代位权的行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②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金钱为限。那么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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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内容:如果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等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则除外;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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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立的制度,其本身是基于债权的成立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的主体包括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只要其符合行使条件的都可行使代位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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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内容: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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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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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什么意思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什么意思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什么意思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均系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性质上都是债的保全措施,但撤销权系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由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与代位权的显著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而代位权则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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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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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之比较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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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之比较

    内容:具体言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该债权人为避免其债权受侵害,而以自己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提供了相对可靠的基础,打破了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具有了涉及第三人的性质;此外,从该制度的法律效力来看,其亦保障了债权制度的平等性。那么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之比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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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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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内容: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2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于是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未到期的债权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二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应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给付,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那么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099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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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内容:笔者认为,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的民法制度,由于欠缺实践经验,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就代位权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多个问题发表以下粗略的见解。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反对者认为,允许在代位诉讼中对次债务所享有的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上允许债权人行使双重的代位权,债权债务关系过于繁杂,也损害了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012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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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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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有哪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立的制度,其本身是基于债权的成立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也有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因为,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不仅要基于债权人提出行使代位权的单方意思表示,同时还应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两者缺一不可。另外,债权人代位取得的权利仅享有管理的义务而已,这部分债权事实上应归属于债务人本身,从此方面讲,其又兼有管理权能。有认为存在于法国法律中的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代理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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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8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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