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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义债权的基本内容

邢颖律师2022.02.07122人阅读
导读:

有名义债权是指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或者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此外,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就该债权的确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程序。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只能依照《仲裁法》第5章有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其债权。人民法院应对该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裁定是否予以执行。那么有名义债权的基本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名义债权是指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或者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此外,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就该债权的确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程序。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只能依照《仲裁法》第5章有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其债权。人民法院应对该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裁定是否予以执行。关于有名义债权的基本内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名义债权是指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或者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在此种情形,对债权人而言只要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就足以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不需要另行提起诉讼予以确认;同时,管理人不得拒绝将该债权记载于债权表,故有名义债权申报后原则上可以直接参加破产分配。如果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对该债权有异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可以进行的诉讼程序来主张其异议。通-说认为异议人如不提起这一债权确认诉讼,就不能阻止对成为异议之对象的债权的分配,故对有名义债权的确认诉讼应由异议人(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负起诉责任。

1、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确认诉讼程序

依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债务人或者其他异议债权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如果超过此期限不得提起确认诉讼程序。此外,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就该债权的确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程序。

2、对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确认诉讼程序

如果债权是由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确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只能依照《仲裁法》第5章有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超过了六个月期限,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能否提起对异议债权的确认诉讼程序,以及如何提起?还存在较大的疑惑。

我们认为,破产程序具有清算和执行两种要素,属于特别执行程序,因而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除了依照《仲裁法》有关规定申请撤销裁决外,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申请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对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的债权的执行力进行司法审查,而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如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受到异议的债权不具有执行力,不得作为确定债权记载于债权表,只能为未决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其债权。

3、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有异议的确认诉讼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该债权有异议的,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据《公证法》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其执行力进行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应对该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裁定是否予以执行。如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受到异议的债权不具有执行力,不得作为确定债权记载于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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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内容:如果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等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则除外;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债权让与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让与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内容:债权让与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一、债权让与的定义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那么债权让与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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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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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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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物权担保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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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不动产物权担保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内容:第三条抵押物担保范围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四条 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不过,担保合同毕竟是重要的凭证,所以,在达成最终的担保意向之前,其实还是有必要对不动产各方面的信息详细了解一下的,担保合同的内容可以考虑聘请律师拟定的。那么不动产物权担保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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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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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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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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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内容: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中,债务人作为债权异议诉讼的原告,应将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25条第7项规定管理人的职权之一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笔者认为,此项诉讼不应由管理人代表进行诉讼,应有债务人自己行使。异议债权人对受异议债权提起异议诉讼的法理基础,在于民法典上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受异议的债权可能会影响破产财产的分配,从而损害持异议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不提异议的前提下,持异议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异议债权人作为债权异议诉讼的原告。那么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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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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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都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都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都有哪些须具备如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已届履行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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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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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所包括的内容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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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内容: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在统一合同法中规定的债的保全制度,是否还应该叫债的保全,抑或称之为合同保全,是应当研究的。在成文法国家,在合同法中规定债的保全制度,鲜见其例。债的保全,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债法的重要内容,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也称作债的对外效力。债的保全制度由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组成。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权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着限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的实体权利。那么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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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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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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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发包人与承包人条款、工程名称和范围、工程准备条款、工程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保修责任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 债权转让和收益权转让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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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债权转让和收益权转让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和收益权转让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债权转让是将自己的债权也就是说自己债务关系中的本金和利息进行转让,而收益权转让仅仅是将自己债务中的利息进行转让。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那么债权转让和收益权转让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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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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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的基本范围及内容都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破产债权的基本范围及内容都有哪些

    内容:二、破产债权的内容破产债权主要包括: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那么破产债权的基本范围及内容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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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公司借条的基本内容!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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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签订公司借条的基本内容!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签订公司借条的基本内容!签订公司借条的注意事项一、借贷手续要全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那么签订公司借条的基本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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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名义债权的基本内容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有名义债权的基本内容

    内容:有名义债权是指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或者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此外,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就该债权的确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程序。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只能依照《仲裁法》第5章有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其债权。人民法院应对该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裁定是否予以执行。那么有名义债权的基本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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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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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内容:反担保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那么反担保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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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撤销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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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协议撤销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内容:协议撤销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撤销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而在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的场合,其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则不再构成公益费用,因而不应当再发生上述优先受偿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姿势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那么协议撤销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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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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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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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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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债权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债权凭证发放后,应当由专人管理,设立债权凭证档案。债权凭证的登记包括原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债权凭证至少要记载以下内容: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那么债权登记包括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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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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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内容: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三)债权转让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那么债权人有哪些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079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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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1、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故其行使的范围不限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还包括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进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只有让债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才能体现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债务人迟延履行仅仅是代位权行使的一般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上述内容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乃至民法债权法上完整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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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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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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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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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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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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