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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李维律师2022.02.07388人阅读
导读:

(一)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那么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关于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什么是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定义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一)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

1、纯粹的财产权利。

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

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

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二)对象被执行的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我国《民法典》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

如A向B购买一古董,还未交付时即将该古董转卖于C,如果A怠于请求B交付,则C的债权也不能实现,因此不论A的资力状况如何,C都可以代A向B请求交付该古董。在特定物的买卖中,债务人的资力状况与债权的实现并无直接关系,债权人无须待债务人资力不足才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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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执行能否追加夫妻债务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代位权执行能否追加夫妻债务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代位权执行能否追加夫妻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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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屋房产税的地区。房屋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范围征税房产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征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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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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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客体,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代位诉权与代位执行在法律上具有质的区别。代位诉权的行使只能是合同债权人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三是代位执行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那么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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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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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内容: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判决生效后,高安某运输公司并未履行赔款义务,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重庆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进行了理赔,重庆某化工公司获得理赔款13万元,遂向法院声明将对高安某运输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重庆保险公司,重庆保险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对高安某运输公司强制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将保险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那么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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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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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内容: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随人的,应该裁定中止执行,权利承受人已经确定,执行理当继续进行,即应允许申请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那么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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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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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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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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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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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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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什么

    内容: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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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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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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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内容:(一)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那么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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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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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主张对象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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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代位权的主张对象

    内容: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那么代位权的主张对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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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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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是谁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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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是谁

    内容: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是谁主张对象是:次债务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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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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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什么为限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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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什么为限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那么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什么为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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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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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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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代位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内容:代位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民诉法中没有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没有终止或死亡时可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明文规定,规定了申请执行人终止或死亡可由权利人或继承人继续参与。这是一种债权,致害人可对此予以抗辩,抗辩的内容包括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债权金额的多少等等,也就是说,该债权有待于通过诉讼程序才能予以确认。虽然本案中对被执行人赔偿13万元是不争的事实,但仍应以另行诉讼的形式确认,而不能人为地剥夺原被执行人的抗辩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代位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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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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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有哪些行使范围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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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代位权有哪些行使范围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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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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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呢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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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呢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呢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争议问题: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分析与解决:分析: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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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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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代位权的客体和范围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的客体和范围是什么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也就是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一些权利行使,代位权客体在理论上比较宽泛,似乎只要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都可以作为代位权的客体。但是代位权突破了传统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关于代位权的范围,《民法典》第540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里所指债权数额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数额。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代位权的客体和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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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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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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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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