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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2022.02.08153人阅读
导读:

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特定之债发生在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之债有以下几个特点: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那么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特定之债发生在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之债有以下几个特点: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关于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特定之债发生在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之债有以下几个特点:

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

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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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两个人以上,债务为同一标的等,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部分或全部的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有两个人以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内容: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那么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893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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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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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凌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嫖娼被人敲诈,主动要求房产商蓝某“借款”给掌握其不雅视频的黄某100万,其本人没有直接获得财物,而是由蓝某将钱款给予黄某,随后授意蓝某免除了黄某的偿还义务。尽管请托人蓝某并不知晓凌某要其付款给黄某的原因,但其行贿指向是明确的,免除黄某的还债义务,完全是基于凌某的意思。黄某之所以获益,是因为某与蓝某之间的权钱交易和凌某对该财产处分的意思。该笔名义上是民间“借款”,实则应当认定为贿赂款,凌某的行为当定受贿罪。当代检察官
  • 种类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种类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内容: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那么种类之债的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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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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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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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

    内容: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在种类物之债,原则上不会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客观履行不能。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义务。那么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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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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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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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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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

    内容: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1、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那么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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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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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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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内容: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有哪些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对债务人而言,连带之债加重了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因而除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不得适用连带之债。那么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59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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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内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那么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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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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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内容: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是什么1、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须是同一的。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那么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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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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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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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类之债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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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种类之债特点有哪些

    内容:种类之债特点有哪些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那么种类之债特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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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第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那么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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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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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

    内容: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那么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45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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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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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什么特点

    内容: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什么特点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外的一类较为常见的债。与合同之债相对,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由非法行为所引起,侵权行为之所以能够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券债务关系,在于它侵犯了国家、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人身上的合法利益,性质上属于不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均有法律明确规定,且不得预先以约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那么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什么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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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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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点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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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点

    内容: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那么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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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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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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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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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反之,则债务人的债务即转变为损害赔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移所有权为内容的特定之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那么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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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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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内容: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特定之债发生在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之债有以下几个特点: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那么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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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即特定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特定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特定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特定权应属于债务人。特定之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债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那么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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