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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再审申请如何写

陈明月律师2022.02.08644人阅读
导读:

保证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怎样写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卢某某,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泉头村18号,身份证号xxx。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了全部沙石款。被申请人2011年12月15日出具的收回支票的收据,可以证明空头支票再审申请人已经退还给了被申请人,也就是说该空头支票上记载50万元没有实际向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不能以其持有2011年6月10日50万元收款收据,作为其向再审申请人已经支付沙款的证据。那么保证合同纠纷再审申请如何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怎样写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卢某某,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泉头村18号,身份证号xxx。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了全部沙石款。被申请人2011年12月15日出具的收回支票的收据,可以证明空头支票再审申请人已经退还给了被申请人,也就是说该空头支票上记载50万元没有实际向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不能以其持有2011年6月10日50万元收款收据,作为其向再审申请人已经支付沙款的证据。关于保证合同纠纷再审申请如何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怎样写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某某,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泉头村18号,身份证号xxx。邮寄地址:山东省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泉头村18号。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某某市环秀街道办事处湘江二路南,组织结构代码xx359-7。邮寄地址:山东省某某市环秀街道办事处湘江二路南。联系电话:xxxxx。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经理。

再审申请人卢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再审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货款696716万元;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欠再审申请人货款的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一、二审中被申请人均确认了再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供货的事实,并有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出具价款为456687元、560890元的两张《入库单》为证,两张入库单金额共计1017577元。

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了全部沙石款。以下进行分析:

被申请人给再审申请人50万元空头支票时,收到过再审申请人的出具的数额为50万元的《收款收据》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首先,“(2014)即商初字第31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争议再审申请人之前起诉过一次,某某市人民法院以“2004即商初字第316号”案受理,因再审申请人当时没有找到作为视听资料的录音,后申请撤诉)第14页,被申请人认可再审申请人收到空头支票时出具了对应数额的《收款收据》。只不过被申请人凭空说50万元空头支票对应的是2011年9月1日的收款收据;其次,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提交的视听资料,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韩**的对话录音。韩**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确凿无疑,一是被申请人认可韩**是其公司的工作人员;二是再审申请人持有主张权利的《入库单》上有韩**的签名,被申请人对入库单的真实性是认可的。该录音虽然在证明录音时间、欠款数额上有瑕疵,但该录音证明被申请人没有退还给再审申请人收到50万元空头支票时出具的收款收据这一事实是完全可以采信的。在与再审申请人的对话中,韩**明确承认:被申请人给再审申请人空头支票时,收到了再审申请人出具的与支票数额相一致的《收款收据》,而且该《收款收据》没有退回给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2011年12月15日出具的收回支票的收据,可以证明空头支票再审申请人已经退还给了被申请人,也就是说该空头支票上记载50万元没有实际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但是被申请人没有给退还再审申请人给被申请人2011年6月10日出具的《收款收据》。被申请人不能以其持有2011年6月10日50万元收款收据,作为其向再审申请人已经支付沙款的证据。按照被申请人的逻辑,如果被申请人确实给再审申请人支付50万元河沙款,被上诉人应当持有两份金额为50万元的收款收据,或者能够提交2011年6月10日收款收据对应50万元支票的银行付款(转账)证明,但被申请人并没有以上证明其实际付款的证据。因此,二审认定被申请人所谓2011年6月10日《收款收据》为被申请人付款依据,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在再审申请人收取被申请人50万元支票的同时向被申请人出具50万元的《收款收据》(2011年6月10日收款数据),此后50万元的支票出现空头,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退还50万元的空头支票的同时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出具50万元空头支票的收据(2011年12月15日),是完全符合财务惯例的。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退还的50万元空头支票的同时将再审申请人的50万元收款收据(2011年6月10日)退还给再审申请人的话,那么被申请人是不需要向再审申请人另行出具50万元空头支票收据的。只要被申请人收回了付给再审申请人的50万元空头支票,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有义务按50万元空头支票相同的金额另行向再审申请人支付50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2011年12月15日收回50万元空头支票,在2011年12月15日之后再从来未向再审申请人另行支付过50万元空头支票金额相同的款项,因此该笔空头支票上记载50万元货款至今未另行支付给再审申请人这一事实是非常明确的,况且被申请人应对应两张入库单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付款,也正因为被申请人没有支付两张入库单项下的货款,也没有能收回相对应的两张入库单。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付款证据确实不足,再审申请人请求再审于法有据,请求再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卢某某

代理人:谭**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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