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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

郭铭芝律师2022.02.08279人阅读
导读:

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担保物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会产生什么效力执行担保会对当事人产生什么效力暂缓执行的效力,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原执行依据中止执行,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之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那么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担保物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会产生什么效力执行担保会对当事人产生什么效力暂缓执行的效力,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原执行依据中止执行,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之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关于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

担保物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执行担保物为动产的,需要将由法院保管;是不动产的,应该办理登记。暂缓执行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执行,则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法律规定了执行过程中,执行担保成立的前提下,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可是,问题往往发生在执行担保能否成立或者说执行担保效力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执行担保的程序:

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再由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如果提供担保物,则,应将担保物移交给法院,不动产等需要登记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提供保证人担保,则,需要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暂缓执行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执行,则,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会产生什么效力

执行担保会对当事人产生什么效力

(1)暂缓执行的效力,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原执行依据中止执行,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之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3)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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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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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民法典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是否有效

    内容: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那么民法典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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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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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

    内容: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担保物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会产生什么效力执行担保会对当事人产生什么效力暂缓执行的效力,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原执行依据中止执行,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之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那么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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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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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夫妻协议离婚只需要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就行,具体的手续、流程比诉讼离婚要简单的多。而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其实也不是必须要回登记地办理手续。法律中规定,只要是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那么就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应该怎样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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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应该怎样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

    内容:没有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如果你经过以上对比检查认定你们确实是合法夫妻关系并且在婚姻登记机关确有备案那么恭喜你你具备了申请协议离婚的首要条件。协议离婚必须是你和他双方都同意办理才行只是你一方的意愿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那么应该怎样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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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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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离婚是否可以在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办理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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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合同离婚是否可以在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办理

    内容:协议离婚是否可以在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办理协议离婚不仅仅是在民政局办理,也可以在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办理。如果双方符合了协议离婚的条件,而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较高的话,不如通过诉讼方式调解离婚,诉讼成本也很低,只不过法院出具的不是离婚证,而是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一经签订即产生同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要较离婚证更高,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对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合同离婚是否可以在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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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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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登记的涉外婚姻的离婚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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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国内登记的涉外婚姻的离婚怎么办理

    内容:国内登记的涉外婚姻的离婚怎么办理方为中国公民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如下()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1国外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国内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点仔细核对国外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那么国内登记的涉外婚姻的离婚怎么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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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办理协议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否合理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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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上海市办理协议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否合理

    内容:上海市办理协议离婚后能否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律师解答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据此可知当你与靳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问题当事人是不应该反悔的。因靳某长期在外与人非法同居导致你们夫妇离异你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那么上海市办理协议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否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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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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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地人在上海是否可以办理离婚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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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外地人在上海是否可以办理离婚

    内容:外地人在上海是否可以办理离婚诉讼离婚可以的。要向法院立案,必须提供夫妻在上海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的证据,例如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租房合同证明,办理的居住证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等等,在法院立案的时候必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是公民之间的民事协议。签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对对方非常信赖,靠对方信誉来履行的。如果男方不履行义务,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耗时耗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外地人在上海是否可以办理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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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对既有法律事实的确认,一桩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也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故意隐瞒自己未达法定婚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事实,其行为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致使其婚姻关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执行担保是什么意思,执行担保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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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执行担保是什么意思,执行担保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执行担保是什么意思,执行担保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规定》第8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执行担保是什么意思,执行担保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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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什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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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什么?

    内容: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这是关于抵押合同要式性的规定。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事项达成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书面的抵押合同,不仅担保的范围不好确定,甚至连是否设置抵押、以什么作抵押、抵押合同生效的日期都无法确定。那么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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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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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收,因为离婚判决书相当于离婚证,是能够证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在平时的生活里面买房买车,有可能要用到。如果当事人实在不想接受的话,可以不接受,但是判决书还是会生效。法院邮寄过来的离婚判决书送达后,不论被告是否应诉、出庭,均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房产抵押登记应当怎样办理?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房产抵押登记应当怎样办理?

    内容: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综上所述,房产抵押登记,依据我国房产管理办法规定,房产抵押,应当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房产证权属有争议,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应当驳回申请,抵押人应当提供房屋产权没有抵押的证明材料,抵押房产的市场价值,抵押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证明。那么房产抵押登记应当怎样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043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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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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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是否必须办理公证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涉外离婚是否必须办理公证

    内容:一涉外离婚是不是必须办理公证依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涉外婚姻离婚并不一定要办理公证只要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就能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那么涉外离婚是否必须办理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271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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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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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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