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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会享有保险利益吗

王熙律师2022.02.08134人阅读
导读: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那么受让人会享有保险利益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关于受让人会享有保险利益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受让人会享有保险利益吗

受让人会享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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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是职工、雇主《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 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吗

    内容:再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合同,因此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对造成损害的其他责任人(第三人)也应享有代位求偿权。诚然,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是两个有明确含义的概念,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理解,该条款没有赋予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再保险人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82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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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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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卖车辆未通知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转卖车辆未通知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内容:2010年3月李某向王某购买了某小型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将车辆及相关的材料进行了移交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与李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理赔。蔡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计10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李某向王某购买车辆在未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也就是说李某对该车是否享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受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那么转卖车辆未通知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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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816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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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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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子女投保的保险费和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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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为子女投保的保险费和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为子女投保的保险费和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保险期满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它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特殊情形而变更或消失。在王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时,保险金还只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可期待利益,而且其受益人也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因此不可能成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为子女投保的保险费和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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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77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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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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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倾斜保护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倾斜保护有哪些

    内容:责任保险看似是为了给被保险人分担风险其实质则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因被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致使受害第三人的赔偿权落空。基于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只有被保险人享有直接向保险人赔偿给付的请求权因此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传统的责任保险理念很有可能使得受害第三人的索偿权落空。人们逐渐认识到责任保险合同赖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是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对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确立也将成为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那么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倾斜保护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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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21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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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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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保险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关于保险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和收益权;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进行财产分割。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那么关于保险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91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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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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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有哪些法律规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有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那么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有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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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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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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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

    内容: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生于保险法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相当的赔偿,不得因而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及不当得利。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与人身保险领域。那么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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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86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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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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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是怎样的

    内容: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标的。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些人员与被保险人有一致经济利益关系之人,除非故意,保险人都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将会出现被保险人左手入、右手出,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质上仍由其自身承担。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9105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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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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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感谢你的信任和咨询,针对你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你可以详细讲述一下事情的经过和原因,以便帮你分析判断。2你可以致电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人员帮你解答。
  • 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牵引车挂车的保险额度内一并承担保险责任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牵引车挂车的保险额度内一并承担保险责任

    内容: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牵引车挂车的保险额度内一并承担保险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牵引车挂车的保险额度内一并承担保险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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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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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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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此外,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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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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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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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保险人行使的权利是法定受让的债权,其实质与被保险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二致,因此代位求偿权并没有赋予保险人新的独立的权利,只是允许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权利的利益,所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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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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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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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为转让公告日。转让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转让,是指通过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取得转让费,从而出让商标专用权,受让人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注册商标转让,应按照法定的程序,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注册才能生效。未履行法定程序,注册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由商标权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 什么是保证保险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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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什么是保证保险

    内容:什么是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因被保证人行为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诚实保证保险是保险人对雇主因雇员不诚实行为,如盗窃、侵占、挪用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那么什么是保证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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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共有人未投保事故后能否享有保险金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车辆共有人未投保事故后能否享有保险金

    内容:赵某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即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表示可以先帮孙某垫付第一年的保险费。王某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孙某应得份额。即保险合同未载明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孙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车辆应当认为孙某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那么车辆共有人未投保事故后能否享有保险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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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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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让人会享有保险利益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受让人会享有保险利益吗

    内容: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那么受让人会享有保险利益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813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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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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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已明确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交强险责任,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逃逸者追偿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因此,赋予保险公司以追偿权是正当的。从交强险的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投保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逃逸的侵权人追偿。那么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286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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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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