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导读:
依现行合同法,物业管理合同系无名合同之一种,其主要规范的是物业管理关系双方当事人就特定物业的管理事项而合意设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一般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那么物业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现行合同法,物业管理合同系无名合同之一种,其主要规范的是物业管理关系双方当事人就特定物业的管理事项而合意设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一般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关于物业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现行合同法,物业管理合同系无名合同之一种,其主要规范的是物业管理关系双方当事人就特定物业的管理事项而合意设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物业管理合同因其存在的特殊性,很多人经它的概念搞混,下面催天下小编就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物业管理合同、委托合同
先看委托合同。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该章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以下方面明确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有有偿、无偿之分。
2、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3、受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4、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5、合同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定,此两方当事人为委托合同的主体。
6、受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
所谓委托人的事务,一般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反观物业管理关系中的管理服务,其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都能够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而言,如果每一个业主都事必亲躬,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无法维持。可以看出,物业管理事项与被委托事务存有明显差别。
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约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
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还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一般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
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
5、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限上有较大差异
被委托人处理的事务往往比较单一,时间比较短;而物业管理则不同,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如果物业管理合同签署的期间较短,就可能因物业管理公司追求短期效应,采取不恰当的方式从事物业管理,从而不利于物业管理设施的长期保养。此外,出于物业管理关系的特殊性,物业管理一方当事人不得象委托合同当事人那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两种合同采用的报酬支付方式不同,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
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纳。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巨大的差别。
7、委托合同一般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特别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
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的,物业管理人一般皆需要获得一定的资格认定证书方可以成为物业管理合同的招标对象。
8、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而物业管理合同一般皆为有偿合同。
从以上的诸多方面,可以明显看出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存有若干重大差异,物业管理合同远非委托合同之一种,现在实践和理论中以委托合同为物业管理合同定性的做法曲解了物业管理合同的本质特征,混淆了基本的法律关系,对于实践中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贻害不浅。
以上就是对上述问题的具体分析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去更好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