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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追偿权在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荣静月律师2022.02.09432人阅读
导读:

关于保险追偿权,我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追偿权的适用存在很多问题。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保险追偿权在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保险追偿权,我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追偿权的适用存在很多问题。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保险追偿权在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保险追偿权,我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追偿权的适用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首先对保险追偿权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论述,尤其针对保险追偿权的法定性进行了重点论述,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保险追偿权在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条件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

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给受害人后才发生转移,保险追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的前提,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保险金,则不得享有追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范围

由于追偿权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的,因此,追偿权的范围只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是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才取得追偿权,追偿权的范围还不应超出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给受害人的范围。还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保险公司可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提出来,要求法院一并解决追偿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这类诉请,不应合并审理,因为:1、追偿权应当是在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后才取得,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一般都没有全部赔偿,尚未取得追偿权;2、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均是案件中的被告,程序上难以处理。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再另行主张追偿权。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同样应适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起算时间为实际赔偿之日即是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以上就是保险追偿权在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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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车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规定_车险代位追偿案件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车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规定_车险代位追偿案件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车险代位求偿流程车险代位追偿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保险人赔偿后业务处理部门进行结案登记并注明“代位赔偿案件”。代位赔偿后追回的款项冲减赔款。相关知识,车险代位求偿遵循的原则1、双车事故才能使用车险代位求偿原则针对的唯一一种情况就是双车事故也只有发生双车事故的时候车主才能够使用车险代位求偿。

    李广荣律师
    2022.05.06737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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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追偿权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保险追偿权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保险追偿权的特征1、追偿权的形成法定。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基于法律的授权。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的请求内容决定于保险公司垫付或赔偿义务的履行。保险公司追偿权又称为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人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体现,下面来看一下上述2部法律中关于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那么保险追偿权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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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法规定的追偿条件是什么呢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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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保险法规定的追偿条件是什么呢

    内容:一、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对象交强险中保险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或过错责任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保险法规定的追偿条件是什么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24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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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合同,必然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联系在一起。从我国《保险法》把保险代位权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一节,就可以得到印证。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变更有什么规定?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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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变更有什么规定?

    内容: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是指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那么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变更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3080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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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什么是保险追偿!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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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什么是保险追偿!

    内容:这项基本原则的表现之一是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自身损失的赔偿。实践中,保险人代位求偿又称为保险代位追偿或保险追偿。2015年《保险法》第60条~第63条规定了保险追偿的基本架构。这种抗辩与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追偿的明确规定相悖,属于无效抗辩。也就是说,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是保险追偿的被告。同时基于利益一致性考虑,《保险法》第62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进行追偿。从这一规则的本意出发探讨其范围,这类人员因对保险标的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而与被保险人等位免追偿。那么什么是保险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979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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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团体意外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其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则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保险费由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汇总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车险代位追偿条件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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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车险代位追偿条件有哪些

    内容:在申请代位追偿时,需要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对方不存在主观上积极赔付的意愿。这在《保险法》中被称为“代位追偿”制度。代位追偿是被保险人的一项默认权利,也是世界范围内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定。在车险费改之前,代位追偿通常只适用于按比例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完全无责情况下不予赔偿。然而如果保险人不想因为代位追偿影响自己的保费,那么可以自行去法院向对方提起诉讼。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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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保险追偿权在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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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保险追偿权在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关于保险追偿权,我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追偿权的适用存在很多问题。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保险追偿权在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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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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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单是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保单上印有保险公司的公章,保单是否有效,和保险的销售渠道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其次,交的保费也是打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有义务提供持续的服务。所以,即使保险代理人离职了,保单肯定是继续有效的,保障利益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追偿权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对垫付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其他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那么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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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5112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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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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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十五条中有相关规定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十五条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强制交通保险索赔有什么规定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强制交通保险索赔有什么规定吗

    内容: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如果行为人有过错,保险公司可以追偿,那么强制交通保险索赔有什么规定吗?在被保险人依法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第三人一旦提出请求,保险事故即确定发生。所以交强险被保险人的索赔诉讼时效应在需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的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起算。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那么强制交通保险索赔有什么规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6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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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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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 新保险法对保障车主权益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新保险法对保障车主权益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内容:新保险法怎样保障车主权益律师解答车买到手后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给爱车上保险。而从10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和旧法相比新的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车主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来后判定追尾的车辆负全责。在新的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这种行为管束得将更加严格对于免责条款要求必须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客户注意。那么新保险法对保障车主权益的规定有哪些亮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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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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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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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70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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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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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险人可以申请保险公司“预付赔款”。等到定案之后,保险公司再将剩余的赔款支付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被保险人的家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追偿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被保险人的家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追偿吗

    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那么被保险人的家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追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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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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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条是对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如何退还保险费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开始缴付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之后,保险人才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开始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保险追偿的架构与保险追偿原则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保险追偿的架构与保险追偿原则

    内容:在保险追偿案件中,被告方有时会抗辩被告和原告保险人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原告保险人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这种抗辩与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追偿的明确规定相悖,属于无效抗辩。也就是说,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是保险追偿的被告。同时基于利益一致性考虑,《保险法》第62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进行追偿。从这一规则的本意出发探讨其范围,这类人员因对保险标的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而与被保险人等位免追偿。因此,保险人应十分重视预追偿的工作。那么保险追偿的架构与保险追偿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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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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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内容: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分析,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也正因如此,学者们指出,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讨论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违反约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合同予以赔偿。那么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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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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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中是怎样规定担保人追偿权的以及追偿权成立条件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担保法中是怎样规定担保人追偿权的以及追偿权成立条件

    内容: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担保法解释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担保法解释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那么担保法中是怎样规定担保人追偿权的以及追偿权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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