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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是怎样规定担保人追偿权的以及追偿权成立条件

李广荣律师2022.02.09941人阅读
导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担保法解释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担保法解释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那么担保法中是怎样规定担保人追偿权的以及追偿权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担保法解释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担保法解释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关于担保法中是怎样规定担保人追偿权的以及追偿权成立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担保法解释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担保法解释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更好的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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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内容: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那么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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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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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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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样的以及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样的以及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

    内容:保证人有追偿权,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追偿权,但不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除外。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那么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样的以及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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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发生效力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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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追偿权发生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追偿权发生效力本是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清偿了债务而使其免责为条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然而追偿权的实现也是以债务人有财产清偿债务为条件的。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那么追偿权发生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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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规定什么情况不能做担保人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担保法规定什么情况不能做担保人

    内容: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法律上对担保人所做的一些条件上的限制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对担保人和借款人严格的要求都是为了防止不必要的债务债权纠纷。那么担保法规定什么情况不能做担保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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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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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对担保机构的支持规定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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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对担保机构的支持规定是怎样

    内容: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综上所述,关于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对担保机构的支持,主要包括给予按担保额或再担保额一定比例的业务补助,提供与银行贷款利率百分之五十差额部分的保费补助,加大对信用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支持,同时,规定了所有支持资金的额度在每年三千万元以下。那么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对担保机构的支持规定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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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中是怎样规定担保人追偿权的以及追偿权成立条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担保法中是怎样规定担保人追偿权的以及追偿权成立条件

    内容: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担保法解释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担保法解释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那么担保法中是怎样规定担保人追偿权的以及追偿权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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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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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中二审改判条件等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确认存在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等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改判。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在我国担保法解释二的规定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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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在我国担保法解释二的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在我国担保法解释二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那么在我国担保法解释二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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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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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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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根本标志的规定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法律具体规定有,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保证人追偿需要怎样的条件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保证人追偿需要怎样的条件

    内容: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那么保证人追偿需要怎样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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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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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童工被认定为十级工伤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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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那么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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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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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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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是: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2、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法律规定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担保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担保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内容: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那么担保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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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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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是否可以做担保人以及担保的条件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夫妻是否可以做担保人以及担保的条件

    内容:在目前要找人做贷款担保其实是比较困难,有些人就会找自己另一半担保。贷款申请中,夫妻是不可以互相担保的。如夫妻互相担保就等于申领人为自己担保,形成假保,属于无效担保。夫妻可以做共同还款人,担保可以找父母、兄弟姐妹及朋友等人。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那么夫妻是否可以做担保人以及担保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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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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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人追偿方式有哪些以及追偿的条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抵押担保人追偿方式有哪些以及追偿的条件

    内容: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3年届满。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那么抵押担保人追偿方式有哪些以及追偿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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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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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是这样的:(1)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2)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担保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是什么?追偿权行使过程当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担保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是什么?追偿权行使过程当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内容: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那么担保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是什么?追偿权行使过程当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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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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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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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人要求债务人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抵押担保人要求债务人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抵押担保人要求债务人赔偿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980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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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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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怎样的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怎样的

    内容:担保人对担保无效后应承担的法律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理论上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的看法。当然,有人主张,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还可以追偿。按照民法的公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担保人取得了一定的利益,就应当付出一定的代价。那么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9100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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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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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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