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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

孔孟廷律师2022.02.10278人阅读
导读: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的财产既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约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增强自己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使自己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其财产得以增加,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端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个人者,不在此限。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实体权利,该法典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受日本民法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小,并且没有规定权利行使的效果,因而该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并通过立法进行完善。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务人不积极主张权利,固然于债权人不利,然而债权人动辄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毕竟债权具有相对性,不能任债的效力无限制地对外扩张,为了平衡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债务人活动的自由两种价值,不致使债务人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陷入债权人的奴役,应该严格限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该债权债务关系有效与否。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权利,非现实存在的权利,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所以法律上的可能或者能力不得成为代位权的标的。例如对有利合同(赠与)的承诺能力或者有利商业机会的利用等;权利中的一部分权能也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债务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等)怠于使用、收益(房屋的出租、土地的耕作等),债权人不可代其位而行使,否则构成对债务人权利的侵犯,也威胁到债务人的意志自由。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这使得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按《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理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也很广泛,除了债权之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形成权,甚至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本身又可以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并且不仅限于私权的代位,对于一些公权利也可以代位行使,内容非常广泛。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经过整理我们认为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由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还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3)形成权。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

(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及其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本身 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例如,监督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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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内容:如果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等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则除外;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形式,是指法律赋予债权人制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只要债权人起诉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债权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债权存在相应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债权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审查确认。那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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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理解和看法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理解和看法

    内容:合同债权保全是指允许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权利,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以防止因债务人债权减少而损害债权的法律制度财产。代位权的性质分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笔者将代位权定义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笔者认为,管权说否定了债权人的利益终结性,行使代位权的目的不是充当善意管理人,而是成为第三人债权的实现者。那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理解和看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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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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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内容:从此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我国代位权制度并非保全债权的法律手段,而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变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这一根本性的变动,成了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理论的主要差异。基于此,我国法律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以抵消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并且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关系消灭。也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与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总的精神相吻合。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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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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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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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①。按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为条件。应由债务人证明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否则就应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文意理解,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是我认为,应当允许债权人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行使请求权。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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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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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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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债权人及其权利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如何理解债权人及其权利

    内容:如何理解债权人及其权利(一)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那么如何理解债权人及其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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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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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应怎样理解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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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债权人应怎样理解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那么债权人应怎样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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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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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内容:按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为条件。应由债务人证明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否则就应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文意理解,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是我认为,应当允许债权人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行使请求权。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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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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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如何理解质权的物上代位权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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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如何理解质权的物上代位权

    内容: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如何理解质权的物上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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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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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若干问题探讨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权人代位权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按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为条件。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文意理解,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效力与对债权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相对应,故在此仅谈谈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若干问题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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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应用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应用

    内容: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作为行为,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合同已过诉讼时效,则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那么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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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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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如何理解债权人代位权

    内容:如何理解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力的权利。因此,代位诉讼即法定诉讼担当,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为适格当事人。那么如何理解债权人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763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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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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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分析与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1027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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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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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权的概念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权的概念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迟延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行使债权的债权代位权,那么,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权的概念呢?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5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则乙可代位行使甲的权利,督促丙履行其对甲的债务。代位权也将随着债的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移转和消灭。那么如何理解合同中代位权的概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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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94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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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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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怎样理解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代位权诉讼怎样理解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姚平律师
    2022.03.2214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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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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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内容: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97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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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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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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