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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

孔孟廷律师2022.02.09666人阅读
导读:

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的财产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而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行为之债,和保险人之间形成的是合同之债。但三者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双方约定的事件出现的缘故。那么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的财产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而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行为之债,和保险人之间形成的是合同之债。但三者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双方约定的事件出现的缘故。关于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催天下小编认为赋予保险公司这一权利是不公平的,应当予以修正,下面为大家详细解答。

保险公司是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商事主体,经营业务主要为商业保险业务,可见保险公司的营业行为不是一种公益事业,而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商业行为,同其它商事主体一样具有天生的盈利欲望。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根据自由企业制度,保险公司应该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交易权以及对剩余的自由索取权;相应地,保险公司对自己营业行为中所产生的债务也只能以其自身财产来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所有的财产主要有其设立时,所出资的注册资本(最少不得低于二亿元人民币),投保人依据合同所支付的保险费,以及以上资金用以银行存款所获得的利息,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所获得的收益。

被保险人的财产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而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行为之债,和保险人之间形成的是合同之债。此时,被保险人既可请求第三人给予侵权损害赔偿,也可根据合同要求被保险人给予赔偿。而第三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根本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在三者的关系中,被保险人分别是保险人和第三人的债权人,保险人和第三人分别是被保险人的债务人。但三者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双方约定的事件出现的缘故。

而债法中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而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债权人是被保险人,债务人是保险人,试问怎么可以叫作为债务人的保险人去代位行使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的权利呢?既然如此,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权,只要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本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也许有人会认为,如果不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尝权,就有可能造成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难道仅仅因为这一原因,保险人就应该具有代位求尝权?

我们可以设想,当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足额赔偿后,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又得到了全部赔偿款,那么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不是就全部被保险人所有了吗?难道这是一件很公平的事?

再者,既然保险法又明确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无向第三人追尝的权利,那么在财产保险中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尝权又该做何种解释呢?

催天下小编认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除了买个安全外,也不外乎有追逐利益的目的,就向投资股票和债券那样。当然在履行合同中双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谋取不当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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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要求:1、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权益;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有效存在的;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代位求偿权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代位求偿权

    内容:代位追偿的意思是指,如果你与对方车辆相撞,交警判对方全责。可以申请代位追偿的情况1、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损失可申请经常看到一些微面在公路上表演高难度驾驶技巧,但是这些微面当中却有相当一部分,只买了交强险。对于这种情况,车主也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的。无论有否第三者,无论是否全责都不能申请代位追偿。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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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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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不能否定代位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综合可判断,我国的代位继承权仅限于法定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内容: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显著区别之一,这种区别是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不同而产生的。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因此,本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那么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09100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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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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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否是同一权利呢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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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否是同一权利呢

    内容: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那么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否是同一权利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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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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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人可以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但是不能直接说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而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或者曾孙子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申请代位求偿需要多长时间以及代位求偿如何认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申请代位求偿需要多长时间以及代位求偿如何认定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代位求偿制度,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额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是适用独立的时效期间,还是以被保险人的权利为基础确定。那么申请代位求偿需要多长时间以及代位求偿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959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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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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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人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所以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

    内容: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的财产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而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行为之债,和保险人之间形成的是合同之债。但三者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双方约定的事件出现的缘故。那么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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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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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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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行为人自权利遭受损失之日起二十年内都没有起诉的,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实现的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实现的

    内容: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责任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代位求偿制度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虽具有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的目的,但同样也不允许保险人借此获得额外利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该金额低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人也仅能在此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实现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913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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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依法具有上诉权。如果债务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递交上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代位求偿权需要哪些材料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代位求偿权需要哪些材料

    内容: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代位求偿权需要哪些材料?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那么代位求偿权需要哪些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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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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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侄子一般是无法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的。因为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果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失窃且未结案车辆是否应该有代位求偿权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失窃且未结案车辆是否应该有代位求偿权

    内容:失窃且未结案车辆是否应该有代位求偿权应该有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依法取得的代位求偿权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本案的关键所在就是原告有没有对被告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这就是牵涉到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是否会受到一定的约束的问题。在保险实务和律关系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和实现是以被代位的投保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保险人追偿的对象应是与投保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者。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失窃且未结案车辆是否应该有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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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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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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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代位求偿权是一种保险条款。这项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那么代位求偿权的要素是什么呢?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债权债务关系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债权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根据我国合同法73条的规定,我国仅承认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解释(一)》第13条进一步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那么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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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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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内容: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保守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人寿保险。那么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216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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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追偿和代位求偿是否一致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代位追偿和代位求偿是否一致

    内容: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刘晓红律师
    2022.03.2222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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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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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几点争议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几点争议

    内容: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所专有的性质。根据《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一些观点认为,保险人只能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索赔,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己向第三方索赔。催天下小编认为,这种否认保险人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完整性的观点,存在很大的弊端。该请求权是基于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侵害,也就是保险标的损失的代理请求权。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通常会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追回的赔款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合理分配,这并不违反法律规范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几点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993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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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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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

    内容: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不应当扣免赔。对于无责的保险事故实行免赔,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保险代位权的性质: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那么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734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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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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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人放弃第三方求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被保人放弃第三方求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内容: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的赔偿涉及代位求偿问题。《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例如,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能同第三者责任方达成任何赔偿决定或放弃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否则,被保险人将失去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那么被保人放弃第三方求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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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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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本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内容:原告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洪某对消防安全疏于管理而发生火灾,造成保险事故发生,鞋业公司财产受损,洪某理应赔偿。现保险公司已向鞋业公司进行理赔,并依法取得对洪某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洪某赔偿保险赔款86万余元。被告洪某辩称,火灾并非自己故意造成,鞋业公司投保的财产处于厂区,其中厂房和设备都是被告的财产,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对于设备的损失,鉴于本案的租赁特殊情形,保险公司无权要求被告洪某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存在向洪某代位求偿的基础。那么本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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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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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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