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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

姚平律师2022.02.09663人阅读
导读:

对于抵押权与质押权,我们可能多多少少会有一些接触,但是并不明白具体是什么意思。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一个财产设定抵押之后,如果该财产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设立其他担保,如设立质押。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那么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抵押权与质押权,我们可能多多少少会有一些接触,但是并不明白具体是什么意思。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一个财产设定抵押之后,如果该财产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设立其他担保,如设立质押。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关于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抵押权与质押权,我们可能多多少少会有一些接触,但是并不明白具体是什么意思。在汉语中与许多相近的词语,我想在大多数的人的眼里,抵押权与质押权应就算是一对吧。但是我们知道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是的效力吗?抵押权与质押权之间又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呢?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

一个财产设定抵押之后,如果该财产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设立其他担保,如设立质押。还有,抵押设定后,抵押人隐瞒真相为其他债务而设定质押。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同一抵押物上既负担了抵押权又负担了质权的情况。由于两者都是担保物权,在都没有通过登记而公示的情况下,谁也不比谁具有优先的效力。当两者所担保的主债务到期都未清偿的时候,原则上以抵押权和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受偿;设立顺序相同的,按照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比例受清偿。但若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已经过法定登记的,那么情况又会不同。此时,抵押权人要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经过登记的抵押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其设立时间因记载在登记簿上,是确定的;质权是以占有质押物(也就是抵押物)为公示手段,其设立时间因不具有公开性而难以确定。为了防止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说自己与第三人设定的质权设定在先(事实上设定在后)从而使第三人对抵押物(质物)变价并优先受偿从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就赋予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清偿的效力。况且,同为公示手段,登记的效力要大于占有。司法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同一财产上负担的质权,其中已登记抵押权设立的时间既可能先于质权的设立时间,也可能后于质权的设立时间。此时就不再遵循物权效力取决于其设立时间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通过小编以上的讲解,我们可以知道抵押权与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但是当其并存时,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说谁的权利优先。在其都登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抵押权的权利优于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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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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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内容:应城市律师 汶川县律师 解放区律师 石河子市律师 金阊区律师 大英县律师 浮山县律师 质押权与抵押权都是当事人担保物权的两种方式,两者都属于物权。下面,让小编来为您讲讲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综上所诉,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债务人对财产的转移占有或不转移占有以及其他方面的细小区别。那么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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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效力哪个优先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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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效力哪个优先

    内容: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这种情况,留置权优先。如前述留置权人“先留后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情形,质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那么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效力哪个优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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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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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汽车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内容:车辆质押业务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风险:1、质押车辆被再次设定抵押由于车辆质押权的设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并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存在车辆所有人将已经设立质权的车辆再次抵押给他人的风险。如果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方,并且进行了登记,就会出现质押权和抵押权并存的情况。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那么汽车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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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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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质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

    内容:司法实务中也有各种观点,但是小编认为,质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没有法律效力。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渊源,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进行了明确。质押权属物权的一种,质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质押权的协议,质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可以对质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那么质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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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抵押权效力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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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抵押权效力

    内容: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不同情形处理。例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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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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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什么内容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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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什么内容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什么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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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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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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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的效力顺序: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对此,各国理论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认可,我国《担保法》也同样承认。从国外立法来看,多数国家的立法已对一物数押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顺序已有明确规定,立法、学说及判例也大都采纳前位抵押权消灭时后位抵押权位次升进的规则,重复抵押及由此引起的抵押权并存问题是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到银行办理贷款,或者是向其他的民事主体借贷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动产物权进行担保,但若是同一个动产进行了多次抵押,就会涉及到并存和偿还顺序的问题。此种情形的发生,通常会使得清偿顺序在后的主体的权益被侵害。那么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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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上动产质押有无担保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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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法律上动产质押有无担保期间

    内容: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 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那么法律上动产质押有无担保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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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合同债权质押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合同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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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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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优先的到底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优先的到底

    内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那么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优先的到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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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怎么办?解决办法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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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怎么办?解决办法是什么?

    内容:同属于担保物权的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的现象也时常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又分为哪些不同情况该如何解决呢?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怎么办?质押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何者为先,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l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那么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怎么办?解决办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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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物孳息清偿债务是如何的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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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质押物孳息清偿债务是如何的

    内容:质押物孳息清偿债务是如何的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物产生的孳息一般是归质权人所有但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想要质押物产生的孳息清偿债务的质押人与质押权人要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质押抵押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押的清偿顺序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那么质押物孳息清偿债务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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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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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权?

    内容: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押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平等原则。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那么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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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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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

    内容:对于抵押权与质押权,我们可能多多少少会有一些接触,但是并不明白具体是什么意思。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一个财产设定抵押之后,如果该财产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设立其他担保,如设立质押。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那么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663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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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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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什么?

    内容: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进行计算,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王熙律师
    2022.04.1965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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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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