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优先的到底

张旭律师2022.02.10474人阅读
导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那么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优先的到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关于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优先的到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热门城市:巴彦淖尔律师 邯郸律师 绵阳律师 自贡律师 宜宾律师 盘锦律师 儋州律师 张家口律师 七台河律师

大家都知道,一个人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却想要从事经营公司的话,就会选择想银行或者是个人借款,这个时候贷款人(银行或者个人)就会需要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非常的多,而质押和抵押则是两种最长见的,那么你知道一个财产上同时具有抵押权和质押权时,质押权和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是哪一个吗?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将仔细为你解答。

一、抵押权的概念及特征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2、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二、质押权的概念

1、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2、质权人的权利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质权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第一,占有质物,也就是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留置权能;第二,“收取”质物的孳息;第三,债权保全请求权。

三、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四、抵押权和质押权优先受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延伸阅读:

股权质押登记解除有哪些原因?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股权质押贷款,还可贷款吗?股权质押贷款是需要注意什么?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呢?有哪些具体法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张旭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587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