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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李孟阳律师2022.02.10165人阅读
导读: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的规定中,将担保物的权力交由法院来进行处理。那么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的规定中,将担保物的权力交由法院来进行处理。关于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的规定中,将担保物的权力交由法院来进行处理。但是实际的处理情况,还需要根据申请人以及被告人之间的实际情形来决定的。只不过在很多的案件中,这种担保物被送上法院进行判决,那么都是申请人以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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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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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

    内容: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通过以下八点比较二者的不同:一、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通过对比可知,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对独立担保另有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当然还有当事人的约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条款均属无效。通过对比可知,我国物权法摒弃了担保法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混为一谈”的观念,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担保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那么<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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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已失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与债权人书面协议,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的动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担保物权未设立是否放弃抵押权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担保物权未设立是否放弃抵押权

    内容:担保物权未设立是否放弃抵押权是的,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的,被放弃的担保自然发生消灭,该放弃行为同时还会对并存的其他担保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未设立担保物权也就意味着是放弃的抵押权的,但默认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那么担保物权未设立是否放弃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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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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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有哪些区别?

    内容: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担保法和物权法分别都规定了抵押权制度,在存在相似之处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那么担保物权和抵押权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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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权 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二是法律规定取得方式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 三是一户一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吗?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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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吗?

    内容: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非占有性担保权及某些占有性担保权的生效,一般必须经过登记。除经登记和占有而成立的动产担保权外,各国根据具体情况还有其他要求。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那么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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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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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

    内容: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钢球厂因经营需要,在中国银行某分行某支行分次借款10笔,借款本金共计100万元。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审查抵押权是否存续,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首先审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如果主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当然存在。本条解释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与诉讼时效挂钩,强调担保物权在其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仍有一定的存续期间。《物权法》第202条做出了与《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不同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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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以涉及不动产财产或者权益抵押的,应该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民法典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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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民法典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有哪些规定

    内容: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那么民法典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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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处于民法典规定中,物权法未规定居住权。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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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内容: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的规定中,将担保物的权力交由法院来进行处理。那么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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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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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中没有对公摊面积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现已失效,被民法典代替。公摊面积是指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商品房建筑面积。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债权诉讼时效过了担保物权还在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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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债权诉讼时效过了担保物权还在吗

    内容:如果是抵押权跟据物权法规定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过了诉讼时效抵押权消灭。根据担保法解释如果是质权或留置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内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债权诉讼时效过了担保物权还在的。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那么债权诉讼时效过了担保物权还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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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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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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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

    内容: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是可以的,债权担保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促进市场交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那么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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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属于动产担保物权的是哪些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物权属于动产担保物权的是哪些

    内容: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那么物权属于动产担保物权的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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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有哪些

    内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有哪些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考虑到该程序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那么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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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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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抵押权与物权法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担保法抵押权与物权法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内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只调整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因此,不在物权法中这样规定是适宜的。那么担保法抵押权与物权法抵押权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069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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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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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具体体现在哪些地方?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担保物权具体体现在哪些地方?

    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那么担保物权具体体现在哪些地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68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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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什么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2、“登记优先”原则;3、“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4、“法定优先”原则。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确定在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具体的归责。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抽象出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担保物权的产生条件,一般是出于一些政策原因和对特定法律的保护。那么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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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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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哪些?

    内容: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的规定中,将担保物的权力交由法院来进行处理。那么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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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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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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