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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执行 如何行使债务代位执行权

翁玉素律师2022.02.091018人阅读
导读:

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被执行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代位执行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代位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制作了履行通知书送达给第三人;第三人对代位履行债务必须没有异议;代位执行必须发生在债务执行期间,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有可能发生代位执行。那么什么是代位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被执行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代位执行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代位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制作了履行通知书送达给第三人;第三人对代位履行债务必须没有异议;代位执行必须发生在债务执行期间,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有可能发生代位执行。关于什么是代位执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什么是代位执行

代位执行,是指负有偿还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债务代位执行的成立要件。

(1)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

(2)被执行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代位执行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4)代位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制作了履行通知书送达给第三人;

(5)第三人对代位履行债务必须没有异议;

(6)代位执行必须发生在债务执行期间,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有可能发生代位执行。

3.代位执行权的行使。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所指的异议;

(5)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书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究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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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内容: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现有法律没有做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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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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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还能向原债务人执行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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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代位权还能向原债务人执行吗

    内容: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那么代位权还能向原债务人执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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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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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代位执行 如何行使债务代位执行权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什么是代位执行 如何行使债务代位执行权

    内容: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被执行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代位执行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代位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制作了履行通知书送达给第三人;第三人对代位履行债务必须没有异议;代位执行必须发生在债务执行期间,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有可能发生代位执行。那么什么是代位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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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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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执行能否追加夫妻债务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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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代位权执行能否追加夫妻债务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代位权执行能否追加夫妻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98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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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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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内容:由于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获悉C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为由,向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C公司代B公司偿还货款100万元。综上,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B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A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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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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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 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 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内容: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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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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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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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务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

    内容:债务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代位执行,是指负有偿还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那么债务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21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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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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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内容: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对到期部分:债务人怠于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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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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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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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有哪些

    内容: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有哪些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那么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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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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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代位执行成立要件及行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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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债务代位执行成立要件及行使情况

    内容:债务代位执行成立要件及行使情况1.债务代位执行的成立要件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被执行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代位执行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代位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制作了履行通知书送达给第三人;第三人对代位履行债务必须没有异议;代位执行必须发生在债务执行期间,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有可能发生代位执行。那么债务代位执行成立要件及行使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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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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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内容: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法院执行期间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但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义务,均不确定。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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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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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客体,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代位诉权与代位执行在法律上具有质的区别。代位诉权的行使只能是合同债权人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三是代位执行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那么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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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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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执行权怎样行使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代位执行权怎样行使

    内容:一、代位执行权怎样行使具体如何行使代位执行权,如下所述: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所指的异议;5、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那么代位执行权怎样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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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行使有优先受偿性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代位权的行使有优先受偿性吗

    内容:否定说认为代位权的行使,并非强制执行,其效果利益仍归于债务人。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代位权的行使的效果可以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将代位权行使变传统的入库规则为债权人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财产,这一点上引起许多学者关于是否代位权债权人具有的是一种民事优先权的争议。从我国的司法理论结合立法目的来看,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它不具有民事优先权的一般特征,从而有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代位权具有优先性,必然将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那么代位权的行使有优先受偿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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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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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是什么?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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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代位权是什么?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内容: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代位权不同于代位申请执行权。那么代位权是什么?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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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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