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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债务和保证有什么区别呢

王熙律师2022.02.09242人阅读
导读:

很少有人清楚债务的增加,那么,加入债务和保证有什么区别呢?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2、对责任的追偿不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那么加入债务和保证有什么区别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很少有人清楚债务的增加,那么,加入债务和保证有什么区别呢?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2、对责任的追偿不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关于加入债务和保证有什么区别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债权债务方面,很多人都知道要找到担保人作为自己权益的保障。很少有人清楚债务的增加,那么,加入债务和保证有什么区别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只有保证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才成立。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1、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

2、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

3、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来看,一般保证比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保护要强,相反从对第三人(保证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看,一般保证比债务加入对第三人的保护要弱。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保证人)利益之前寻求平衡,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对于是否构成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以相应证据材料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为基础,并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也就是结合主客观因素的判断标准。

主观方面主要是根据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即第三人是基于保证的意思表示还是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客

观方面则是结合偿还债务合同的目的、具体内容、承担人与合同利益的关联程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约定的性质。

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和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适用期间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

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

2、对责任的追偿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3、所属义务来源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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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及联系#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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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及联系#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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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是一个意思吗,二者有什么区别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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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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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与保证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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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有哪些区别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是新债务人承担责任程度不同: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但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那么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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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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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内容:债务加入的认定债务加入的特点为: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低,根据法工委在《民法典》释义中的观点,在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时,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力与履行能力的信赖,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出发,债务人不应轻易地从原债务中脱离,可以推定为债务加入,即债务人应当继续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中诚公司的加入只增加了债务责任人,债之内容未发生变化,且因中诚公司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原有债务,并未加重被告骆某某的负担,故依担保之相关规定,作为保证人的被告黄某某及周某某仍应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不因此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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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转让和债务加入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债务转让,即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债的内容不改变的基础上,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通过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债务转让和债务加入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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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的区别

    内容: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那么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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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区别)

    内容: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丧失,而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则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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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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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内容:从本质上来说,保证期间针对的是债权人形成权的行使期限。债权人在保证期内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后,保证人不履行债务的,进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对保证期间不加任何限制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合同履行完毕时解除。对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一致的,同样应视为没有约定,按照法定期间六个月来确定保证期间,以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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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与债务担保相比较,并存的债务承担,特别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而言,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主要是起一个担保作用。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况是不同的。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这两个概念,催天下小编认为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那么债务承担与担保并存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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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债务和保证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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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由于债务加入人对比保证人承担更重的责任,且法律未明确规定债务加入人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那么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区别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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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有哪些我国民法典六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只有保证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才成立。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主观方面主要是根据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即第三人是基于保证的意思表示还是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那么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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