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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原债权人

翁玉素律师2022.02.10535人阅读
导读:

被告祥福公司辩称:一、2006年12月9日,祥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咏云已将公司股权进行了转让,与公司现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赵咏云将其持有祥福公司全部股权及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在转让的债务中没有本案所涉的146691.2元的债务。该《股权转让合同》就债务转让由孙永斌作为担保人,担保不存在超出该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债务。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祥福公司的股东于2006年12月底发生变更,公司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性质,即使原股东没有将祥福公司对淋新公司的债务移交给新的股东,也不能否认该债务的客观存在,祥福公司仍应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那么股权转让原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祥福公司辩称:一、2006年12月9日,祥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咏云已将公司股权进行了转让,与公司现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赵咏云将其持有祥福公司全部股权及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在转让的债务中没有本案所涉的146691.2元的债务。该《股权转让合同》就债务转让由孙永斌作为担保人,担保不存在超出该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债务。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祥福公司的股东于2006年12月底发生变更,公司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性质,即使原股东没有将祥福公司对淋新公司的债务移交给新的股东,也不能否认该债务的客观存在,祥福公司仍应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关于股权转让原债权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4年,原告合肥淋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淋新公司)与被告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福公司)口头约定,由淋新公司向祥福公司供应混凝土膨胀剂、减水剂,之后双反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2006年1月9日和2006年3月28日,祥福公司向淋新公司出具了三份《财务确认单》,确认货款金额合计242431.8元。2006年1月26日,祥福公司通过转帐支付淋新公司货款85740.6元,淋新公司自认祥福公司于2006年5月30日又支付货款1万元,尚欠货款146691.2元没有支付。

赵咏云原是祥福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9日,赵咏云与李长传(祥福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赵咏云将祥福公司的全部股权及股东权益转让给李长传、张永久和李齐放,转让总额为355万元。在赵咏云所出具的祥福公司债权、债务一览表中,未包括淋新公司所主张的债务。2006年12月29日,祥福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其后,淋新公司多次向祥福公司催要下欠的货款未果,于是在2008年4月7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祥福公司支付货款146691.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被告祥福公司辩称:一、2006年12月9日,祥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咏云已将公司股权进行了转让,与公司现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赵咏云将其持有祥福公司全部股权及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在转让的债务中没有本案所涉的146691.2元的债务。该《股权转让合同》就债务转让由孙永斌作为担保人,担保不存在超出该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债务。二、祥福公司在2006年12月底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2006年12月11日,在淋新公司的要求下,孙永斌向淋新公司出具了欠条,由孙永斌个人承担该债务,也就是说,在办理股东变更之前,该债务已转由孙永斌负担,祥福公司不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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