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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

杨一凡律师2022.02.10784人阅读
导读: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有不真正义务,其不真正义务指的是什么?下面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人既然依照担保法第25条第2款或者26条第2款,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不真正义务,那么这与民法上通常所谓的义务有什么不同呢?差别在于:法律上允许不真正义务的义务人自己选择,是否需要遵守此种义务;

另一方则无权要求其履行。倘若此种义务未被遵守,则义务人方面需要忍受法律上的不利益,例如请求权的丧失或减缩。但是,不真正义务的违反并无违法性,因而也不发生损害赔偿义务。如果义务人希望避免法律上不利后果发生在自己身上,那么他就只能去履行此种义务。

可见,不真正义务只是强度较弱的行为要求,与可以诉请履行的给付义务不同;不真正义务与保护义务也不相同,盖保护义务同样不可以诉请履行,但违反之后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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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发生转让后债务人是否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发生转让后债务人是否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

    内容:债权发生转让后债务人是否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需要看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债权转让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应当由作为债权人的让与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受让人才获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那么债权发生转让后债务人是否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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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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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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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化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强化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

    内容:我国公司法的许多规定难以执行、公司法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主要还是因为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可问责性不明确。现代各国公司法,无不以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美统一作为追求的目标,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是各国公司立法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公司法上解决好董事、经理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与责任问题,就是抓住了公司债权人保护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牛鼻子,很多问题可以因此迎刃而解。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人格和责任独立是公司法的固有制度。那么强化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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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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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债权人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那么债权人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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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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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内容:在债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构成了有着共同目的而应相互协助的一种协同体。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体现为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债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权利人也不得请求履行,其结果也仅仅是其担保利益的丧失。它是仅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是担保中债权关系的体现。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法定义务。担保人不得因债权人违反此义务而独立为诉讼上的请求。担保人仅有在债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时才得为主张,要求债权人承担因其义务违反所遭受的损失。那么担保债权人的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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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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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移合同义务要不要债权人同意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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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转移合同义务要不要债权人同意

    内容:转移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及方式(一)通知的时间为了减少新债权人的风险和麻烦,新债权人最好要求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把履行通知义务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果在转让合同签订时原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拒绝向新的债权人还债,而导致进入诉讼程序时,原债权人在起诉前通知债务人还为时未晚。那么转移合同义务要不要债权人同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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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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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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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

    内容:不真正连带债务特征是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同一之给付,数人各负全部的内容,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一人履行,全部消灭的效果等等。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人给付的内容是同一的或者基本上是相同的,即客观上均指向债权人的损失并以此为赔偿范围。对于该给付,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不区分比例或份额。当然因为各债务人抗辩的不同,或者法定赔偿范围的不同,在具体量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人的给付数额是有可能不同的。这就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最终性规则。那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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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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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受移转债务的第三人对债权人是否负有给付义务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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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承受移转债务的第三人对债权人是否负有给付义务

    内容:而第158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上的并存债务承担,而并存债务承担的成立生效无须债权人同意。换言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只会更加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其并无损害,自无须符合156条规定中须债权人同意这一要件。故笔者认为,为与156条相和谐,158条规定正应相反即债务部分移转时,第三人单独对移转的部分债务负责,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那么承受移转债务的第三人对债权人是否负有给付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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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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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应该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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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债权转让的应该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由该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2010年2月10日,丙公司向法院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甲、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通知须由原债权人积极主动履行,在形式上应有一定要求,特别是对于所转让的债权数额较大,所涉当事人均为人的债权转让,笔者认为,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加盖公司印章,且应送达到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应具备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应是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存在的事实,第二个层次是告知债务人应在债务到期后向所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转让的应该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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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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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

    内容: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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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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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权利有根据约定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代位权,撤销权等,债权人的义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收取欠款或者债务标的的义务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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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

    内容: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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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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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吗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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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权转让的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吗

    内容:债权转让的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吗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进行通知,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那么债权转让的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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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是6000万元真正的债权人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谁是6000万元真正的债权人

    内容:日前,法院已裁定撤销制造虚假诉讼所申请的6000万元支付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认定万某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依法取得了对河北肃宁某回收公司39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以及河北涿州某实业公司连带承担2570万元贷款及利息的到期债权。案卷材料显示,胡某某在2012年6月12日当天借给了万某6000万元,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并没有为这笔大项借款提供任何担保或抵押。在借款到期的当天,胡某某即委托律师起诉万某,而在法院受理的当天,万某本人在接受法官询问时,对这笔6000万元债务爽快地进行了确认。办案检察官改变侦查思路,对6000万元的汇款进行查询,这一查果然有收获。那么谁是6000万元真正的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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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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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吗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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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债权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吗

    内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那么债权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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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如果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

    内容:债权人借款给了债务人的时候双方也是签订了合同,合同里面对于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划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选择适用《合同法》,债权人享有请求权。那么如果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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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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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公司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

    内容:清算人代表清算中的公司清理并掌管清算财产、执行清算事务,享有广泛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对债权人履行的义务。明确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是追究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加强对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保护。因而,明确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对研究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明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民事义务的同时,对于董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直接的义务还是间接的义务这一问题,学者们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形成了直接义务说与间接义务说两种观点。那么公司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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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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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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