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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券奖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

王熙律师2022.02.11198人阅读
导读:

邵某之夫钱某于2001年8月3日因车祸身亡。9月16日钱某的儿子钱某某、儿媳张某某与邵某为继承遗产诉讼到法院。评析一、这6000元奖金应当是邵某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的判决并非储蓄券本身而是2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并没有明确储蓄券中奖所得奖金的,归属问题。虽然经法院判决储蓄券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法院判决所发生的权利转变只是200元价值的转变,而参与兑奖的权利没有变化,仍属于邵某和钱某共同所有。那么储蓄券奖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邵某之夫钱某于2001年8月3日因车祸身亡。9月16日钱某的儿子钱某某、儿媳张某某与邵某为继承遗产诉讼到法院。评析一、这6000元奖金应当是邵某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的判决并非储蓄券本身而是2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并没有明确储蓄券中奖所得奖金的,归属问题。虽然经法院判决储蓄券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法院判决所发生的权利转变只是200元价值的转变,而参与兑奖的权利没有变化,仍属于邵某和钱某共同所有。关于储蓄券奖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邵某之夫钱某于2001年8月3日因车祸身亡。9月16日钱某的儿子钱某某、儿媳张某某与邵某为继承遗产诉讼到法院。经法院同年12月13日判决,其中被告邵某与钱某生前买的10张(共200元)有奖储蓄券,5张归被告所有,另外的5张是遗产,按析产金额亦判归被告所有。2002年4月银行公布中奖号码,邵某所持的10张有将储蓄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6000元。二原告得知后认为这6000元有一半是遗产,应当重新继承,为此与被告发生纠纷,协商不成,诉讼到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继承判决时归被告邵某所有的5张储蓄券,没有标明号码,又因为在继承判决时没有对如果中奖应归谁所有作出判决,因此判决:奖金6000元其中3000元归被告邵某个人,余下的3000元为遗产,由钱某某、张某某和被告邵某各继承1000元。

评析

一、这6000元奖金应当是邵某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中,对200元储蓄券进行了分割,其中一半(100元)是邵某所有,另一半(100元)是遗产,判决归邵某所有。从表面上看,储蓄券是归邵某所有,但实质上法院的判决是就财产价值而言的,是对200元储蓄券价值所有权的裁决。200元储蓄券之所以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是因为储蓄券具有200元的价值。如果没有200元的价值,法院的判决就没有意义。所以,法院的判决并非储蓄券本身而是2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并没有明确储蓄券中奖所得奖金的,归属问题。

其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200元储蓄券具有价值和中奖两种属性。200元储蓄券作为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它财产不同,它一方面具有200元的价值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中奖的属性,

即参与进行兑奖活动。这两种属性又表现为两种权利,即200元价值所有的权利和参与兑奖的权利。虽然经法院判决储蓄券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法院判决所发生的权利转变只是200元价值的转变,而参与兑奖的权利没有变化,仍属于邵某和钱某共同所有。

二、6000元为邵某与钱某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即应将6000元的一半分出为邵某所有,其余3000元为被继承人钱某遗产,由原、被告三人继承,各应继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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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储蓄券奖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储蓄券奖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

    内容:邵某之夫钱某于2001年8月3日因车祸身亡。9月16日钱某的儿子钱某某、儿媳张某某与邵某为继承遗产诉讼到法院。评析一、这6000元奖金应当是邵某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的判决并非储蓄券本身而是2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并没有明确储蓄券中奖所得奖金的,归属问题。虽然经法院判决储蓄券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法院判决所发生的权利转变只是200元价值的转变,而参与兑奖的权利没有变化,仍属于邵某和钱某共同所有。那么储蓄券奖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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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的婚前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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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增值的婚前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

    内容:闻某于2006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11万人民币,并办理了房产证。2007年11月闻某与陈某结婚,2009年11月,闻某与陈某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双方对房产发生了争议。闻某的房子现已升至30万人民币。妻子陈某认为,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我们国家产权以登记时间为准。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该房屋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的收益。且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闻某拥有该房屋完全的产权,系闻某婚前个人财产。而房屋在没有出售之前,其增值部分是不可得利益。那么增值的婚前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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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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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

    内容: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如果赠与约定中明确赠与给一人,则不能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后该次女与其丈夫闹离婚并诉争于法院,双方对该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此时甲某已经死亡。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该房屋赠与行为发生在受赠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但甲某明确表明将该房赠与其次女,根据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结合本案事实,甲某赠与书中,明确约定该房归次女所有,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争议财产应视为甲某次女的财产。那么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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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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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去世,另一方不能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半。因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配偶外,还包括父母和子女,也就是说,需要配偶和死者的父母子女平分死者的合法个人财产,当然有遗嘱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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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内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用于清偿个人债务一方的债务是由个人财产偿还的,所以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应该用于共同财产是个人的部分偿还。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特征有哪些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789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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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金库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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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小金库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内容:由于“小金库”本质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2006年底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1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孟先生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孟先生这5万元钱不是上述中的任意一种,而是从自己工资、奖金中克扣存下的,所以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此,法院判决将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考虑到孟先生隐瞒的情节予以少分是合理的。那么小金库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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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配偶要求分割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是否合理,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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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原配偶要求分割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是否合理,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有哪些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主要包含夫妻共同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动获得的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等,3、法律主观:军人转业费不是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退伍安置费如指的是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且如是双方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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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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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储蓄券奖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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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储蓄券奖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继承判决时归被告邵某所有的5张储蓄券,没有标明号码,又因为在继承判决时没有对如果中奖应归谁所有作出判决,因此判决:奖金6000元其中3000元归被告邵某个人,余下的3000元为遗产,由钱某某、张某某和被告邵某各继承1000元。所以,法院的判决并非储蓄券本身而是2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并没有明确储蓄券中奖所得奖金的,归属问题。虽然经法院判决储蓄券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法院判决所发生的权利转变只是200元价值的转变,而参与兑奖的权利没有变化,仍属于邵某和钱某共同所有。那么储蓄券奖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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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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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储蓄券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储蓄券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案情邵某之夫钱某于2001年8月3日因车祸身亡。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继承判决时归被告邵某所有的5张储蓄券,没有标明号码,又因为在继承判决时没有对如果中奖应归谁所有作出判决,因此判决:奖金6000元其中3000元归被告邵某个人,余下的3000元为遗产,由钱某某、张某某和被告邵某各继承1000元。评析一、这6000元奖金应当是邵某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经法院判决储蓄券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法院判决所发生的权利转变只是200元价值的转变,而参与兑奖的权利没有变化,仍属于邵某和钱某共同所有。那么储蓄券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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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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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奖牌与奖金是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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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离婚时奖牌与奖金是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奖牌系刘*娣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审宣判后,被告郑-达以要求平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娣所获得的奖牌和奖金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郑-达与被上诉人刘*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原审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判决刘*娣与郑-达离婚,郑*洋由刘*娣抚养是正确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合理的。那么离婚时奖牌与奖金是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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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员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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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裁员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应该不属于,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寻找到新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有能力继续治疗疾病。经济补偿金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依附关系,是补偿给特定人的,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应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如将夫妻一方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该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本来目的。那么裁员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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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购的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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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婚前购的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前购的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购房的定性是以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时间这准的,如果购房合同时间及发票时间都是拿结婚证之前,而房产证又只写一个人的名字,那就这房子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就算是双方都出了钱,也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而已。这个要看你们当地的政策,有的地方是按房产证上的时间来计算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婚前购的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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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夫留下的房子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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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前夫留下的房子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

    内容:我妈妈单方面要求与我后父离婚,提出诉讼的话,我爸爸遗留给我妈妈的房产需要与我后父分割吗?律师解答:1.你的后父无权分割你亲生父亲留下来的财产;对于他婚后提供的装修部份则不同,如果是他与你妈婚前提供的,则是其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提供的,则是他与你妈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前夫留下的房子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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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的私房钱定性为共同财产是否合法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夫妻一方的私房钱定性为共同财产是否合法

    内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妻一方的私房钱定性为共同财产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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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将尚未分割继承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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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离婚时将尚未分割继承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

    内容:在协商分割财产时,蔡先生提出苏老先生遗留的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苏女士的房产份额系在和蔡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故在苏女士离婚时,该部分房产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取得遗产的分割证明后,蔡先生才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苏女士已继承房产的二次分割问题。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那么离婚时将尚未分割继承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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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一般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个人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个人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个人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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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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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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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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