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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周春花律师2022.02.11420人阅读
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一、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因此,应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程序究竟为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民法属于私法,在夫妻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又同意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如果当事人达不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也是侵权诉讼的一种,自然涉及到了举证问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一、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因此,应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程序究竟为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民法属于私法,在夫妻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又同意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如果当事人达不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也是侵权诉讼的一种,自然涉及到了举证问题。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一、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下,婚姻法中没有明确地说明赔偿主体,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样实际上是排除了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承担。而从侵权责任的特点来看,第三者如明知对方有配偶,同有过错配偶实际上是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那么作为被侵权人,其当然可以向两个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而第三者既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应当同过错配偶共同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除非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从社会效果来看,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体现了法律惩罚功能,也符合社会普遍道德要求。因此,应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

此外,如将诉讼主体理解成夫妻双方,而事实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三)、(四)项往往涉及了父母、子女等,夫妻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成为原告,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对于适用程序以及赔偿标准规定的空缺。

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程序究竟为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这里认为应该均适用。民法属于私法,在夫妻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又同意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如果当事人达不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于赔偿标准,婚姻法和相关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物质损害赔偿可以遵循一般损害赔偿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现阶段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相应的司法解释。但离婚损害赔偿中对夫妻身份权的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属于该解释所规定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因而许多内容不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而该解释规定的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几个因素却可以借鉴,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也不宜规定得过细,法官可以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方式,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后果及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并要考虑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判断、自由裁量。

三、实际诉讼中的举证困难。

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也是侵权诉讼的一种,自然涉及到了举证问题。一般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在原告,而实际情况下,离婚诉讼受害方举证困难已经不是小范围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要获取证据,可以说是相当困难的。在没有正当途径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不少当事人会采取违法的、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采集证据,这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因此,法律应对以什么途径获取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对采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权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要宣布无效,并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必须给予受害方技术和立法上的支持,比如我国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在对待破坏婚姻行为的取证上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介入。

四、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探讨。

从各国立法来看,由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特征,使得法律观念上力求并不干预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具体权利义务,而事实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确实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但对于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是否受到法律规制,如规制则可能带来对夫妻关系稳定性的冲击,如不加规制则可能存在对个体权利保护的空缺。婚内侵权的立法探讨将更加牵动社会发展尊重个体自由与传统婚姻观念冲突的神经,也将是各国立法可能争论的下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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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一、离婚赔偿制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渊源和立法背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是基本西方社会的婚姻契约原理。⑴基于这样的理论前提,我国民法典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未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任何规定。因此,只有准确把握离婚诉讼的客观规律,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才能明晰离婚中的不同法律关系,完整、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182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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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揭开了婚姻“契约”本质的面纱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拓展了婚姻“离异”自由的空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弱者在解除婚姻契约之后,往往陷入离婚所引发的心理伤感或精神顾虑,甚至基本的物质生活也不能保证。那么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140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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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贵州律师解答: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离婚救济措施制度,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需要的最后一道屏障。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会变得更加完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1103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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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法院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第叁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叁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法院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112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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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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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而且消除无过错方的离婚顾虑,并使其离婚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以弥补财产和身心所受的损失,从而为那些在不幸婚姻中挣扎的人们为实现自己离婚自由的真正意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家庭暴力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一直有法律予以调整,并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之列。故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那么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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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23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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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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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陷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制度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使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以造福于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必须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145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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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注意事项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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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注意事项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注意事项是什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呼吁针对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婚姻法能够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定会日趋完善保护弱者惩罚过错方的立法意图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实现。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265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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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并不长,但在司法实中已凸现许多问题。在司法判例中,运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获得赔偿的案件非常少。后来,王某实在忍无可忍,遂于2002年10月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张某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王某于是委托律师去郑州,经多方努力,收集到证明付某与张某非法同居的有关证据,并请求损害赔偿,法庭调查核实,认定了该事实。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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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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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一、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因此,应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程序究竟为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民法属于私法,在夫妻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又同意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如果当事人达不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也是侵权诉讼的一种,自然涉及到了举证问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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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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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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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内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此,我国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的利益,通过赔偿制度补偿其损失,抚慰其心灵。第二十八条,明确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还规定,法院不准离婚的该赔偿权利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该项请求的不予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应书面告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那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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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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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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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

    内容: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加大了制裁力度,运用民事手段对无过错方采取了保护措施。《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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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所指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征。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那么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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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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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131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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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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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应适当扩大我国《婚姻法》第46条具体规定了能引起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我们确认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周延的观点。《婚姻法》对此规定的不周延,即其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那么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163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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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笔者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性质、立法功能出发,对以上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实行过错推定、赋予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等建议。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功能及性质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定时间内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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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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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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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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