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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是什么

李广荣律师2022.02.11181人阅读
导读:

探望权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是什么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的字面含义理解,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主体为与未成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对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实际履行看护义务是协助探望者行使探望权的前提和条件。对于探望权利人依照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的,只要不存在不利于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协助义务主体应无条件地履行协助义务,确保探望者探望权利的实现。对于有条件和有能力履行协助义务,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协助探望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个人和单位,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那么探望权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探望权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是什么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的字面含义理解,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主体为与未成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对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实际履行看护义务是协助探望者行使探望权的前提和条件。对于探望权利人依照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的,只要不存在不利于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协助义务主体应无条件地履行协助义务,确保探望者探望权利的实现。对于有条件和有能力履行协助义务,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协助探望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个人和单位,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关于探望权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探望权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是什么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的字面含义理解,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主体为与未成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但笔者认为,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主体应扩展为:对未成年人实际上履行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个人和单位。

对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实际履行看护义务是协助探望者行使探望权的前提和条件。离婚后的父或母在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后,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实际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或是虽然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但由于失去了履行协助义务的能力,委托该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亲朋好友或单位(如寄宿制幼儿园、学校)代为看护子女或代为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再或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备监护条件,其他个人和单位依法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在这些情况下,接受委托或依法取得监护权的个人和单位是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主体。

对于这一点,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和第三十二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规定中得到证实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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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祖母是否有对孙子的探望权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祖母是否有对孙子的探望权

    内容: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进行说服、教育或警告,对拒不服从者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那么祖母是否有对孙子的探望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118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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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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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受阻如何救济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探望权受阻如何救济

    内容: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进行说服、教育或警告,对拒不服从者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那么探望权受阻如何救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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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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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一般为税务机关。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离婚了祖父母有没有探望权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离婚了祖父母有没有探望权

    内容: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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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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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女的探望权为何得不到支持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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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幼女的探望权为何得不到支持

    内容:盼-盼到3周岁后,父爱的缺失给其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很大的阴影,渴望得到父爱的盼-盼在妈妈小丽的支持下,将父亲小强告上法庭,要求小强每月对其探望三次。那么幼女盼-盼要求父亲小强每月对其探望3次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综上,本案中小强未对盼-盼进行探望,虽对盼-盼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多的伤痛,但盼-盼要求其父小强对其进行探望,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其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幼女的探望权为何得不到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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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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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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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间接抚养的一方离婚如何探望孩子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间接抚养的一方离婚如何探望孩子

    内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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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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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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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探望权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内容:一般地,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具体申请中止探望权的关键是:1、申请主体: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那么探望权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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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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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探望权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是什么

    内容:探望权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是什么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的字面含义理解,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主体为与未成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对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实际履行看护义务是协助探望者行使探望权的前提和条件。对于探望权利人依照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的,只要不存在不利于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协助义务主体应无条件地履行协助义务,确保探望者探望权利的实现。对于有条件和有能力履行协助义务,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协助探望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个人和单位,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那么探望权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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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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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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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内容: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亲权之主要担当人,取得直接抚养权。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此外,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旨趣,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由此,本应成为探望权主体之一的子女在现行立法中只是一个任人摆布的客体。那么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142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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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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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探望权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内容: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可见,探望权之权利主体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此外,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旨趣,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遗憾的是,民法典在规定父母之探望权时,未从被探望子女角度作出相应规定。由此,本应成为探望权主体之一的子女在现行立法中只是一个任人摆布的客体。同时,立法与司法实践亦亟需对未成年子女之探望权利予以特别关注。那么探望权主体范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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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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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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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包括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探望权包括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内容:探望权包括的内容具体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那么探望权包括的内容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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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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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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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亲生父母、养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

    内容:洪某、白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因此,特殊情况下,隔代探望,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但应考虑被告抚养女儿的实际情况,可利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适时适用,进行感情交流。在原告行使探望权期间,如果原告有对小丽的成长不利的行为,可适时中止探望,以保护小丽的身心健康。那么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163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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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的概念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探望权的概念

    内容: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不告不理原则与子女探望权适用民法作为私法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那么如果离婚案件在处理小孩抚养问题的同时判决不直接抚养一方享有探望权是否和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相违背呢?情形(三)(四)可以通过调解或判决形式作出子女探望权的处理可以遵循民诉法“不告不理”原则。那么探望权的概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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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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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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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怎么执行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怎么执行

    内容:义务主体应为权利主体行使探望权提供相应的协助义务并承担不得妨碍对方探视的消极义务。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1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那么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怎么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233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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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可以隔代行使吗,还有哪些人能行使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探望权可以隔代行使吗,还有哪些人能行使

    内容: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探望权不仅是父母之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那么探望权可以隔代行使吗,还有哪些人能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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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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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内容: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此外,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旨趣,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同时,立法与司法实践亦亟需对未成年子女之探望权利予以特别关注。那么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1535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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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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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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