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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入法是否有必要

张嘉娱律师2022.02.11674人阅读
导读:

隔代探望权入法的现实必要性。从情理上说,老年人要求隔代探望无可厚非,特别是对于失独家庭而言,孙辈已是他们最大的感情寄托,如果剥夺他们探望孙辈的权利,无疑太过于残忍和无情,不符合我们中国人所认同的社会公德;同理,对于留守儿童而言,他们由于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朝夕相处,情感突然遭到父或母人为的割裂,不仅是难以接受,而且对于他们正确认识世界,正确认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无疑有着毁灭性的破坏作用,他们希望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相聚,共续亲情的要求无疑也是可以理解和正当的。那么隔代探望权入法是否有必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隔代探望权入法的现实必要性。从情理上说,老年人要求隔代探望无可厚非,特别是对于失独家庭而言,孙辈已是他们最大的感情寄托,如果剥夺他们探望孙辈的权利,无疑太过于残忍和无情,不符合我们中国人所认同的社会公德;同理,对于留守儿童而言,他们由于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朝夕相处,情感突然遭到父或母人为的割裂,不仅是难以接受,而且对于他们正确认识世界,正确认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无疑有着毁灭性的破坏作用,他们希望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相聚,共续亲情的要求无疑也是可以理解和正当的。关于隔代探望权入法是否有必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隔代探望权入法的现实必要性。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特定的国情,中国已施行了多年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在带给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其所带来的负面的社会效应也逐步显现,最为直接的不仅仅是人口红利的减少,还使得失独家庭的数量大幅增长,由于我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加至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是非常健全,这就使得失独家庭老人的晚年生活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这不仅仅是经济上赡养的问题,同样重要的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家庭传统观念强、重亲情的国家中,如何慰藉这些失独老人的孤苦的心。

再有,由于改革开放的发展,人们保守的固有的传统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口的流动性逐渐增强,出于各种原因,青壮年外出打工已成为一种常态,它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收入的增加,眼界的开阔,面对外面精彩的、充满诱惑的世界,长时间的分离,家庭观念的淡化等等,使得固有的家庭观念产生弱化,离婚率逐年上升;同时,由于大批青壮年外出打工,产生大批的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童日常的生活起居大多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料,加之中国人固有的“隔辈亲”的传统,使得这些留守儿童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然而,当因离婚导致的家庭的破碎成为现实时,骨肉分离的痛苦,不仅仅是父母、孩子的感受,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可能更是受害者,孩子的父母离婚还可以主张探望权,思孙心切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如果不能得到抚养孩子一方父或母的理解允许,他们想看一眼自己的孙子可能是难上加难,寻求法律支持,又没有依据,但亲情的难以割舍,孩子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思念,都会煎熬、折磨着祖孙两代人,不仅仅是对老人的巨大伤害与打击,对于孩子健康成长、完整人格的塑造也会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从情理上说,老年人要求隔代探望无可厚非,特别是对于失独家庭而言,孙辈已是他们最大的感情寄托,如果剥夺他们探望孙辈的权利,无疑太过于残忍和无情,不符合我们中国人所认同的社会公德;同理,对于留守儿童而言,他们由于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朝夕相处,情感突然遭到父或母人为的割裂,不仅是难以接受,而且对于他们正确认识世界,正确认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无疑有着毁灭性的破坏作用,他们希望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相聚,共续亲情的要求无疑也是可以理解和正当的。

面对上述现实的诉求,由于法律对隔代探望权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法院处理此类诉求时也颇为棘手,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不同法院面对同类的诉求所做出的判决却大相径庭,有的法院以当事人隔代探望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求,有的法院则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规定,对尊重社会公德的内容作了扩大解释,支持了当事人的隔代探望的诉求,这不仅仅造成裁判结果和标准的混乱,也无法令当事人信服,使得被判履行协助义务者满腹牢骚,诉求未能得到支持者缠诉缠访,案结事不了,社会效果非常差,严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基于以上分析,如何依法解决和保障祖、孙相互之间的探望问题,就成为一个现实和必要的问题。

隔代探望权入法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客观的说,隔代探望权利的正确行使能更好的促进长辈与晚辈的沟通与交流,不仅有利于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抚慰老年人尤其是失独老人孤独、落寞的心,使他们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这不仅仅是解决了老年人的现实问题,而且对于仍在接受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年轻一代来说,也不能说不是一个安慰

尽管现行法律没有关于隔代探望权的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为该权利的行使埋下了一个伏笔,重视亲情和家庭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理念和美德,因此,从该规定出发,完全可以引申出隔代探望权行使的正当性。

可喜的是,尽管对于隔代探望权的确认尚未上升到法律、司法解释的高度,但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在隔代探望权问题上进行有益尝试,在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探望权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尽管该纪要内容仍对探望权的主体作了一定限制,但毕竟是填补了隔代探望权的空白,其意义不言而喻。

从国际立法趋势来看,探望权主题的范围都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如《加拿大离婚法》第12条规定:“配偶任何一方,或配偶双方,或任何得到法院的许可并为此提出申请者,或任何这样的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子女都有权监护、爱护和教养或探视”。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都有类似的规定。因此,随着中国国际化趋势的进一步融合和发展,随着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和探索,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隔代探望权制度也必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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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付抚养费”换“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而本案中的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没有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而合同法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免付抚养费”换取原告放弃婚生小孩的探望权的协议无效。那么“免付抚养费”换“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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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孩子是有要求非抚养权人探望的法定权利的。且即使子女不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也应当履行探望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且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由夫妻自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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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不让看望孩子是否可以不付抚养费

    内容:不让看望孩子是否可以不付抚养费不可以。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那么不让看望孩子是否可以不付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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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代抚养”是否可以改变父母的抚养权

    内容:[律师说法]此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支持黄先生诉请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也就是说,类似本案中的情况,两位老人虽然一直抚养外孙长大,但并不能因此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更不能剥夺黄先生对儿子的法定权利。那么“隔代抚养”是否可以改变父母的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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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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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江苏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内容:要求提前探望被拒引冲突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老人徐某、李某的独生子小徐于2012年初与被告儿媳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因徐某夫妇与倪某对小徐的身亡起因产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就倪某是否继续妊娠事宜,倪某及其家人与徐某夫妇达成一致意见。孩子出生当天及11月底,徐某夫妇先后两次探望孙子。此后,徐某夫妇以每月一次的频次至倪某住所探望孙子。在探望过程中,徐某夫妇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2014年8月下旬,徐某夫妇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而拒绝。那么江苏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161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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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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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必要时是可以依法主张增加抚养费的。且具体必要情形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 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探望子女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探望子女

    内容: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那么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探望子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126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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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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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祖母是否有对孙子的探望权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祖母是否有对孙子的探望权

    内容: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进行说服、教育或警告,对拒不服从者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那么祖母是否有对孙子的探望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120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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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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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隔代一般没有探望权的,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对探视权的规定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对方不让我探望孩子我是否还需给抚养费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对方不让我探望孩子我是否还需给抚养费

    内容:案例:我和杨某离婚后,我们协议女儿乐乐由母亲杨某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个周日我探望女儿一次。结果杨某将我起诉了。我想问,对方都不让我探望孩子了,我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最终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那么对方不让我探望孩子我是否还需给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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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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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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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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