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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送审稿)

崔玉君律师2022.02.12510人阅读
导读: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是2014年11月向全社会公开意见,然而在2015年底国家就全面放开了二孩政策。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第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那么2019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送审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是2014年11月向全社会公开意见,然而在2015年底国家就全面放开了二孩政策。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第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关于2019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送审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9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送审稿)

目前我国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依旧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但是目前国情出现新的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送审稿)已经发布,相信新的规定将会出台。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是2014年11月向全社会公开意见,然而在2015年底国家就全面放开了二孩政策。也就是说原卫计委提交的送审稿,在公开征求意见后,没有通过决策层批准。国家决策层已经对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有了准备,(送审稿)已经落后于国家人口形势的变化,故而没有通过实施被束之高阁。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

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第六条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基本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十条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二)事实不清楚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

(三)事实不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

对情节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征收较高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数额和依据;

(四)社会抚养费缴纳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七条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明确分期缴纳期限和比例。

第十九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按规定公示后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的决定。

社会抚养费减免的具体情形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

第二十五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

(二)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

(五)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

(六)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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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当时有签订什么协议吗,有具体约定按70%承担的日期吗,如果没有按照新规来执行。
  • 2019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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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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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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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内容: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那么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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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省修订计生条例,社会抚养费的焦点问题解读

    内容:梳理发现,29个省份修订的计生条例基本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山西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按照夫妻双方2015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湖南要求按照2015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多地公布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后,一些网民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过高,且标准差异较大。据了解,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给予各地“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然而,多年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目不清、去向不明,备受诟病。那么29省修订计生条例,社会抚养费的焦点问题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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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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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是什么

    内容: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影响下,各地社会抚养费收入锐减将是大势所趋。而另一方面,从此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的修改意向看,征收标准统一,并设置征收上限的拟修改意见将使不少省份的社会抚养费收费标准降低。也因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国家卫计委建议废止《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征收所依据的管理办法将上升为国务院条例。故《条例(送审稿)》中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要对象仍然是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随着全面两孩的放开,以及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势必将做出调整。这与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差异较大。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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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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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内容:2014新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出台,二胎罚款调整《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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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落户与社会抚养费无关。违反计划生育的政策的,才应当支付社会抚养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继承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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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征收步骤有哪些

    内容:社会抚养费征收步骤有哪些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具体如下:一、立案: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六、执行: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步骤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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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没有什么特定情况下,都是按照新规来执行的。
  • 内蒙古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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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内蒙古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内容:为保证《条例》顺利实施,现将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一、征收范围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报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那么内蒙古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241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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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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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关于调整确定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关于调整确定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内容:各乡计生办,青纸计生办,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对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2013年度重新测算确定的标准和细化标准通知如下,从2013年2月1日起在依法行政时请参照执行。附:1、沙县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沙县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那么关于调整确定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230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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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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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扶养费已经取消征收,故无需讨论生三孩社会抚养费要缴纳的费用数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依法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三 (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内容:一、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231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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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

    内容: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流动人口中发生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生育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做出征收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617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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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近期有望公布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近期有望公布

    内容: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影响下,各地社会抚养费收入锐减将是大势所趋。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近期有望公布有报道称,该条例送审稿正在做最后协商修改,有望近期公布实施。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因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国家卫计委建议废止《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征收所依据的管理办法将上升为国务院条例。这与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差异较大。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近期有望公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238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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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目前已经无需再进行确认了,因为已经取消社会扶养费征收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依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三 (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范本是怎样的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范本是怎样的

    内容: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_的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主动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缴纳。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本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收本决定书之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者XX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范本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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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60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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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得看您2018年拿房子时候的合同约定,如果说是按照这个协议执行几年的话,就按照合同来定,一般都是根据新政策执行。
  • 广东省非婚生子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22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广东省非婚生子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22是什么

    内容:新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放开二胎之后非婚生子的罚款是交纳?下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广东省非婚生子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21是什么非婚生子不会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会征收。那么广东省非婚生子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22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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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97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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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支付集体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

    内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六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方已被征收的,另一方不再征收。第九条未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有效票据或拒绝缴纳。那么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346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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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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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

    内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征收时限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690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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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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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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