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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2022.02.13466人阅读
导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六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方已被征收的,另一方不再征收。第九条未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有效票据或拒绝缴纳。那么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六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方已被征收的,另一方不再征收。第九条未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有效票据或拒绝缴纳。关于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4—5倍征收;(二)农村(牧区)农(牧)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农村(牧区)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纯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纯收入的,按4—5倍征收。多次违法生育子女的,以第一次征收标准为基础,每多生一胎加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其征收标准以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未满间隔年限的,一次性征收500元的社会抚养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一次性征收500—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在城镇落户的农牧民,自批准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社会抚养费依照农牧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超过一年的,依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方已被征收的,另一方不再征收。

第七条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管辖权。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作出征收决定;(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三)当事人自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四)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未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有效票据或拒绝缴纳。

第十条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征收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准予分期缴纳的,其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在决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及大专院校学生等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免除其他处分。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征收机关收到社会抚养费后,必须在3日内将所征收款项全部存入市(县、区)财政部门的专用账户;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最迟不超过10日。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应当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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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超生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最高征收40万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居民超生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最高征收40万

    内容:2014年,导演张*谋因超生缴纳社会抚养费748万元,将社会抚养费话题推至舆论高峰。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办法》是这样规定的: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由于《办法》中的规定较为原则,长期以来,出现了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以及一些地方征收管理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公开等问题。那么居民超生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最高征收40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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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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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是什么

    内容: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影响下,各地社会抚养费收入锐减将是大势所趋。而另一方面,从此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的修改意向看,征收标准统一,并设置征收上限的拟修改意见将使不少省份的社会抚养费收费标准降低。也因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国家卫计委建议废止《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征收所依据的管理办法将上升为国务院条例。故《条例(送审稿)》中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要对象仍然是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随着全面两孩的放开,以及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势必将做出调整。这与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差异较大。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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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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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

    内容:对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以上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关于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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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如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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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社会抚养费征收如何进行管理

    内容: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如何进行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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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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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征收管理办法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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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社会抚征收管理办法

    内容:社会抚征收管理办法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那么社会抚征收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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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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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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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内容:2014新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出台,二胎罚款调整《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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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年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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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年

    内容: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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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

    内容: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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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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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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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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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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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考虑到全国各地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办法》仅对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以便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标准。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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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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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内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非婚生的倍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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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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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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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内容: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那么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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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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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内容: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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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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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内容: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在超生儿社会抚养费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那么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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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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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

    内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六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方已被征收的,另一方不再征收。第九条未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有效票据或拒绝缴纳。那么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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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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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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