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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承揽合同时注意哪些问题事项

姚平律师2022.02.22316人阅读
导读:

五、承揽合同在交付验收条款方面注意的问题交付与验收是完成定作物后与定作人的交接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

订立承揽合同时注意哪些问题事项

一、订立承揽合同标的条款注意的问题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如果加工物是法律听禁止的物则导致合同无效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甚至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如对特定物的加工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则应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后方可订立合同。同时还注意承揽的标的物是否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的侵犯否则会导致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订立承揽合同质量条款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得到质量合格的定作物有关定作物质量方面的约定就十分重要。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订立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这既能保证承揽人按照质量约定进行加工也便十定作人日后对定作物的检验、验收和利用对质量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附有相应的图纸或质量说明等质量资料对相关的质量资料当事人均应签字确认。有时仅凭文字的表述难以对质量问题进行准确描述可以通过实物样品来更进一步明确质量要求实践中可以以样品作为验收的标准在确定样品以后应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封存最好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必要的话也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免就样品发生争议。就样品还可以附有质量说明如果样品和质量说明出现不一致时侯一般应以质量说明为准。

对短期内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期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山定作人自身保管、使用不当以外由承揽人负责无偿修复或者更换造成定作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质保期的约定应当合理质保期过长会增加承揽人的责任反之则不利于保护定作人的利益。

三、订立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条款注意的问题

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在合同中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的订立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四、订立承揽合同价款条款注意的问题

对承揽方而言履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对于价款数额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价款条款应包括货币种类、金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和结算方式等。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论定作人或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均会涉及原材料损毁风险的承担或一方违约后违约金确定问题。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订立合同时应将原材料的材料费和酬金的金额或计算方法分别予以规定以便区分明确责任。

五、承揽合同在交付验收条款方面注意的问题

交付与验收是完成定作物后与定作人的交接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当事人应对交付加工物的地点、时间作出约定。履行地不明确的应在履行义务方营业地履行。而交付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交付时间不仅影响承揽人工作、定作人对定作物的利用还影响定作物风险的承担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交付期限承揽人可在期限内任何时间交付定作物。承揽人通知后定作人拒绝受领的承揽人可以选择提存定作物或行使留置权。

民法典规定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如果加工物不符合要求检验期内应当将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实践中当事人对是否及时检验往往发生争议而加工物的检验期限过长也不利于保护承揽人的利益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对检验期作出明确的约定。对比较复杂时间较长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的次数、时间以及标准由定作人对阶段性工作作出评价定作人的确认可以作为承揽人工作符合要求的依据。

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由第三方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定作物进行检验对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及时接收超过规定期限受领的不仅定作物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还应向承揽人支付实际支出的保管费和其他费用。

六、订立承揽合同的保密条款注意的问题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工作一般技术性比较强有的还需要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为避免承揽人泄露或不适当利用获知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保护定作人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需要订立保密条款。保密条款应具备以下内容

1.秘密信息的定义

如果简单地将保密信息内容定义为商业秘密对提供信息方不利因为商业秘密的构成需具备四个条件即需为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按商业秘密要件确定遭受侵权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才能确定是否违约。所以订立合同时大都规定不论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均为保密信息的范围。

2.保密制度

当事人应约定保密制度即采取什么措施和制度来约束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比如约定含有保密内容的资料名称、保密措施等。是否按保密制度约定履行也可作为衡量义务人是否违约的标志

3.违约责任

应明确义务人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规定经济损失或违约金。因为秘密信息为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便衡量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难以举证双方订立合同时应明确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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