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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侮辱案件意见司法解释

杨一凡律师2022.03.03168人阅读

一、概念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规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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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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