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以上是否包括本数
导读:
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对此立法解释作出补正解释,一、刑法第63条第1款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此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否则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就会交叉重合从而有违立法精神。“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一处刑结果等于适用并科原则如果这里的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包括本数则该犯可能仅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从而与采用吸收原则无异。
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对此立法解释作出补正解释,
一、刑法第63条第1款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此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就不应包括该法定刑这个本数因为其意思就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否则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就会交叉重合从而有违立法精神。
二、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对于有期徒刑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的“以上”、“以下”也不应包括本数。
举例而言某犯因三罪分别被判处8年、9年、10年有期徒刑如果这里的总和刑期“以下”包括本数则对于该犯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7年。这一处刑结果等于适用并科原则如果这里的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包括本数则该犯可能仅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从而与采用吸收原则无异。这显然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无期徒刑与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主刑与附加刑以及不同种附加刑的并罚。如果对于举例中的多个有期徒刑采用并科原则就没有体现法定的“限制”精神而采用吸收原则又无法体现“加重”的立法原意。故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予以并罚时“以上”、“以下”也不应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