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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社保的办理

李孟阳律师2021.10.22627人阅读
导读:

办理施工资质,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相关资质人员要求,可以说人员社保是资质申请中的硬性条件。那么,建筑公司社保的办理条件是什么呢,如何进行办理,看下大律网专业律师的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建筑公司社保的办理

1、办理建筑资质所需要的社保证明材料:

1)缴纳保险单位名称;

2)缴纳社保人员姓名;

3)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

4)需缴纳的险种、缴费期限等;

5)企业的缴费凭证,其中包含缴费的发票或者是硬钢的转账凭证等。

2、办理资质准备人员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人员种类。

办理的资质类型不同,所需要的人员也有一定的区别,一般的资质办理所需要的人员主要有建造师、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

2)人员专业。

在资质办理的过程中,对人员的专业也有一定的要求,有的是要求市政工程专业,有的要求机电工程专业,建筑企业要根据资质标准的要求准备相应专业的资质人员。

3)人员年龄。

对于企业人员年龄方面的要求,要求建筑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年龄不能高于60周岁。

4)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

企业在办理建筑资质时,有部分的资质资质对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有业绩上的要求,企业要根据相关的要求满足资质标准对企业人员业绩的考核。

建筑公司社保的办理条件

1、企业申报中的人员社保证明,应满足申报前3个月的期限要求;

2、人员社保由分公司缴纳的,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当地的社保登记证明和凭证;

3、人员申报证明中,社保应是由企业缴纳,个人缴纳的社保无效;

4、与资质办理公司毫无关系的单位或企业缴纳的人员社保证明无效;

5、人员社保证明应由相关单位加盖印章,否则社保证明视为无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申报人员时,一定要先检查下人员社会保障是否重复企业员工中有人,一个人有多份社会保障,如果企业被查出这种情况,资质将不会被审核通过,甚至有可能被认为是违规操作,受到相关处罚。

相关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社保开户需要哪些资料

社保窗口工作人员将查验以下资料原件并收取一份复印件:

1、申报表;

2、《招标文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商务标标书》(实行2009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需出具)。

重要提示

(一)建设工程开工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提取“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权益(信息)卡”持卡上岗记录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实名参保的依据,办理参保和扣缴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手续,该建设工程项目不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停止参保和新增参保。

(二)建设工程开工后,尚未纳入“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权益(信息)卡”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实际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录入《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附件三),办理人员增加;将停止从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录入《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附件四),办理人员减少。

以上表格均需打印纸质文本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电子格式数据盘一并提交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参保(人·月)数超过预缴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人·月)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30日之内补缴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追加缴纳的相关责任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特别重要说明:

● 实名参保后(以“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权益(信息)卡”实际刷卡时间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人员增加录入时间为准)的人员发生工伤或次月因病发生住院医疗费,方可享受相关保险待遇。未实名参保的人员发生工伤,则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 在申报合同工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参保(人·月)数超过预缴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人·月)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30日之内补缴社会保险费。欠费3个月以下补足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建设工程工期延长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预计工期结束时间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登记变更的工期,缴纳延期期间的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缴纳延期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若发生工伤,则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发生住院医疗,则不能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二、建筑工人怎么办理社保卡

1、在职职工和新就业人员由参保单位统一到社保机构办理。

2、求职人员、其他人员申领社保卡,由本人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部门指定机构办理。本人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进行信息比对核准。社保卡制卡后,由本人或委托人从劳动部门指定机构领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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