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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买卖合同怎么填写

李维律师2022.04.271295人阅读
导读: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签合同。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3、办理过户。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那么不动产权买卖合同怎么填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不动产权买卖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1、不动产权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内容也不能够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产权过户登记在后,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3)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

(4)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二、不动产买卖有什么注意事项

1、买方咨询。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签合同。卖方提供了房屋的合法证件,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办理过户。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相关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银行贷款。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打余款完成交易。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很多人可能对于不动产权的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在签订不动产权买卖合同的时候,必须要约定具体的房屋交付的条件,还有就是交付的价款等问题。

三、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办理登记

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办理登记,不动产产权就不会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合同满足构成要件,则合同生效,产生的是债权关系;但是不动产的物权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尽管合同有效,但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物权仍然是没有变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四、买卖合同交付不动产的地点怎么确定

一、买卖合同交付不动产的地点怎么确定

依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如前所述这里的“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应当理解为“合同未涉及运输事宜”的情况下区分当事人签约时是否知道标的物所处的地点来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对于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如何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除了上述分则的规定外合同法总则第62条第3款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分则有规定的应首先适用分则的规定但对于不动产的交付合同法分则未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应适用总则第62条第3款的规定即当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时“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交付标的物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实践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给买受人使买受人获得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现实交付的方式中涉及到一次性交付、分期交付以及运输方式、包装方式等问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合同生效之时即为交付。

合同法第140条即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占有改定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买受人将标的物租赁给出卖人则出卖人不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指示交付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就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出卖人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向第三人提取标的物。合同法第135条有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规定即属于对指示交付的规定。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买卖合同交付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对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不论合同中规定了哪一种交付方式出卖人均应依约交付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及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交付。更多问题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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