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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结算的期限及延期结算的责任

张芸律师2021.10.20243人阅读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于工程结算的期限及延期结算的责任

建设工程款一般可分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工程结算款是指工程造价结算后确定的工程总价款扣减已付的预付款、进度款等款项后应付的余额,有的还包括工程量增加的价款。根据施工合同和建筑行业的惯例,工程结算的程序通常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确定后再支付工程款项。因此,结算审核的期限直接决定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当前,因结算期拖延过长而造成大量工程款的拖欠已成建筑行业的一个通病,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双方合同只约定结算审核后多长时间内付款,却对结算审核的期限未作明确约定为其原因之一。

由此,发包人认为结算未完成可以不付工程款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欠款利息的义务,施工企业也因为合同未明确审核期限对发包人拖延结算的行为而感无奈,有的中介或审计也会认为审核无时限的规定而对结算工作的效率缺乏足够的重视。其实,这是一种认识的误区,因为合同通用条款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结算审核的期限,合同及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通用条款的规定或者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工程结算期限的规定确定结算期,并根据迟延结算的具体情况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通用条款第33.2条33.3条规定的结算审核期为28天。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有关规定期限的,应当由拖延结算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追究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1、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不在约定时间审核或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的,按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结算工程款;2、在约定或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结算的,自逾期日起计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二、对在约定或规定时间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审核的,可不作违约处理,但鉴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已投入使用,甲方应承担规定结算时间届满后占有使用工程欠款的利息。三、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结算拖延,包括必须由其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不提供或出于其它原因有意拖延等而影响工程款支付的,责任应由其自负。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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