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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有哪些赔偿_请问工伤死亡是如何赔偿的

王熙律师2022.05.081156人阅读
导读: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请问工伤死亡是如何赔偿的

1、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工伤死亡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机动车辆事故发生的伤害或者死亡应该是属于工伤,那工亡认定及理赔程序是:

(1)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国家也是规定了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是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了工伤事故后,也是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向用人单位和社会机构索要赔偿,具体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确定。

请问工伤怎么赔偿?

问题,我是一个个体经营者在2007年5月我企业内员工因非常规操作将手指压伤当时经手术处理予以缝合术后诊断为左手无名指及手掌挤压伤左手无名指第一关节坏死需要做截肢手术由于患者抱有痊愈想法不同意手术自行出院。出院后患者一直在本人企业本企业予以正常工资发放至今且每月到医院复查期间所有费用都由本企业支出患者于2008年三月到医院再次手术经医生诊断其患指无法痊愈需做无名指第一关节截肢手术经患者同意予以手术。术后恢复正常由于患者怕疼不能很好的坚持术后手指功能锻炼已造成其左手食指与中指弯曲失去活动能力经医院医生诊断已无法医治。患者家属得之后便开始为难本企业说出要本企业赔偿其精神损失和要到法院起诉本企业等话语请问本企业此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件事情谢谢

回答,

从法律上讲贵单位应在职工受伤后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或职工在受伤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数额。

像您所说的情况职工伤残应在710级之间。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请问工伤怎么赔偿?

问题,我是一个个体经营者在2007年5月我企业员工因非常规操作将手指压伤当时经手术处理予以缝合术后诊断为左手无名指及手掌挤压伤左手无名指第一关节坏死需要做截肢手术由于患者抱有痊愈想法不同意手术自行出院。出院后患者一直在本人企业本企业予以正常工资发放至今且每月到医院复查期间所有费用都由本企业支出患者于2008年三月到医院再次手术经医生诊断其患指无法痊愈需做无名指第一关节截肢手术经患者同意予以手术。术后恢复正常由于患者怕疼不能很好的坚持术后手指功能锻炼已造成其左手食指与中指弯曲失去活动能力经医院医生诊断已无法医治。患者家属得之后便开始为难本企业说出要本企业赔偿其精神损失和要到法院起诉等话语请问本企业此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答,从法律上讲贵单位应在职工受伤后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或职工在受伤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数额。

像您所说的情况职工伤残应在710级之间。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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