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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离婚怎么分

周春花律师2023.05.0473人阅读
导读:

我国的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拆迁安置房依法也可成为离婚案件分配的财产内容。

我国的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拆迁安置房依法也可成为离婚案件分配的财产内容。

妻离婚,拆迁安置房屋该如何分配
当夫妻双方选择结束一段婚姻关系时,利益冲突便随之而来,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拆迁安置房屋的分割。那么,夫妻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共有,又该如何分配?
共有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的,其法律特征如下:
主体多数
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例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它的主体是多数,而不是单一主体。
客体待定
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内容复杂
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本案4人的共同关系,是因为家庭关系的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4人均为安置权利人,才发生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这种共有关系中,4人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拆迁安置房亦可作为离婚分割的财产
我国的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拆迁安置房依法也可成为离婚案件分配的财产内容。
在(2021)京0105民初46106号案件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室房屋的60%的份额归其所有,并两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经查:
赵某2与原告赵某1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一女赵某3。2018年12月,赵某2、原告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2004年10月11日,赵某2与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朝阳区京棉地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该合同约定,赵某2在京棉危改区内有正式住房2间,应安置人口6人,分别为:原告、赵某2、赵某3、赵某4、张某1、赵某5,赵某2自愿购买涉案房屋。
2008年11月9日,赵某2与方晟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朝阳区京棉地区危旧房改造购房合同》,约定赵某2购买涉案房屋。2011年3月17日,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2名下。
2019年,原告起诉赵某2、赵某3、赵某4、张某1、赵某5,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赵某2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9年8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京010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1001房屋属于原告与赵某2夫妻共同财产,赵某3享有一定的拆迁利益,赵某4、张某1、赵某5对于1001房屋无权益。现原告承租有公房,赵某2无其他住房,且考虑1001房屋来源,另有赵某3拆迁利益负担情况下,原告要求1001房屋归其所有不予支持。”据此,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赵某2、赵某3均认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以及原告和赵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赵某3未支付过购房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赵某2、赵某3就涉案房屋的现市场价值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评估市场价值(意味着无法折价分割)。
故,最终法院认定:
在共有人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在原告与赵某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在原告与赵某2离婚后,原告具有分割涉案房屋的法定事由。
涉案房屋系通过拆迁安置取得,原告、赵某2、赵某3均系安置协议约定的被安置人口,考虑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原告与赵某2支付,赵某3未支付购房款,故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和赵某2在涉案房屋中享有较多份额,本院依法酌定原告和赵某2享有涉案房屋的80%的份额,赵某3享有涉案房屋20%的份额。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40%的份额归原告赵某1所有,被告赵某2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原告赵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赵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离婚律师:离婚时房屋拆迁,要怎么分割?
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很多时候家庭会面临房屋拆迁,如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拆迁利益,是众多夫妻离婚时面临的一个争议点。而拆迁房屋相比于商品房的处理,房屋原始来源、安置政策、成员构成、实际安置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影响到分配的复杂性,因此具体的分割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一、拆迁房屋为夫妻共有的。安置房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此时被拆迁的房屋本就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一人一半;如果登记在一人名下,此种情形类似于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名下,这种情况也是最常见的,此时因涉及到其他成员的利益,需要另起一诉。拆迁补偿款也同样处理。
二、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房产或承租的房产。若安置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虽然被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财产,但两人缔结婚姻关系,并将配偶作为安置对象,配偶作为房屋产权人,离婚时有权分割该房产利益。但是不应简单的对半处理,要结合双方结婚时长以及对房屋的贡献等酌情分割;若安置房登记在一人名下,且将配偶列为安置对象,此时应结合结婚时间长短、实际所得动迁利益以及房屋的价值对配偶进行适当补偿。
如果未将配偶列为安置对象,由于房屋为婚前财产,房屋动迁后属于原房屋的价值互换,故房屋动迁所获得的利益仍属于个人财产。拆迁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一般会被认定为婚前财产的转化,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拆迁房屋为一方父母所有。若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及父母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进行分割时应从财产的来源、贡献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处理;若登记在一方名下,也需要考虑配偶是否被列为安置对象,具体分割方式可以参考上述第二点。
综上所述,在分割安置房屋以及拆迁补偿款时,应考虑拆迁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安置房及补偿款的分割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是拆迁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或者父母的财产,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进行分割。但是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都会有所不同,若是涉及到相关拆迁房屋分割的问题,可以咨询相关人士或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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