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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有哪些关系

陈凯旋律师2021.10.27422人阅读
导读:

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有哪些关系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法律咨询: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有哪些关系

律师回答:

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2)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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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违反建设工程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违反建设工程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内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责任1)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a.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技术资料、材料、设备、资金等,除将工程日期顺延外,还应偿付施工单位因此造成停产、窝工的实际损失;b.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器设备调迁、材料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C.验收或拨付工程费超过期限,应偿付逾期违约金。那么违反建设工程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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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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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建设工程施工方项目经理应履行的职责有: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目标进行系统管理,对资源进行动态管理;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收集工程资料,准备结算资料,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受审计,处理项目经理部解体的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工作。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我国《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这一规定则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那么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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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人的主要责任:(一)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二)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建设工程承包方与转包方民事责任的区别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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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建设工程承包方与转包方民事责任的区别

    内容:我们通常将建设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称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将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称为转包合同,将转包合同中的发包人称为转包人,将转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称为转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因为工程转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建设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转包合同总是藏在暗处。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分享的关于建设工程承包方与转包方民事责任的区别的相关知识。但是不管是建设工程的承包方或者说是转包方,如果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应付账款,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金。那么建设工程承包方与转包方民事责任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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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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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方项目管理的任务有:(一)施工安全管理;(二)施工成本控制;(三)施工进度控制;(四)施工质量控制;(五)施工合同管理;(六)施工信息管理;(七)施工组织与协调。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哪些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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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哪些

    内容:(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那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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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法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人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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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人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人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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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包括:(一)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二)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有哪些关系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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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有哪些关系

    内容: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有哪些关系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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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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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如下: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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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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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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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责任有: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各级领导和专职、兼职安全人员跟踪到位的安全监护,作好工人入场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同点有哪些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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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同点有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那么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同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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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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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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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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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

    内容: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 的关系。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 程质量的先天不足。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 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那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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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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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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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内容:专业分包:施工专业分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仍需承担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期限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劳务分包:务分包合同规定,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再承担责任,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的修复缺陷责任。那么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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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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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建设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内容: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那么建设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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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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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哪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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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哪些关系

    内容: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哪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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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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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什么是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内容: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关于什么是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格式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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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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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内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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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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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主体包括哪些施工中劳务分包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的承包人与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承包人,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主体包括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主体包括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的承包人与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承包人,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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