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什么情况下认定“背对背”条款无效)

许瑞林律师2023.06.29276人阅读
导读:

条款的性质关于&ldquo,(一)认定&ldquo,条款的模板,&ldquo,条款分为&ldquo,条款,但该文件并非针对&ldquo,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上对&ldquo。

条款的性质关于&ldquo,(一)认定&ldquo,条款的模板,&ldquo,条款分为&ldquo,条款,但该文件并非针对&ldquo,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上对&ldquo。

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6.3款提供了典型“背对背”条款的模板,“背靠背”条款分为“Pay-if-paid”或“Pay-when-paid”,翻译成法律术语即为“附条件说”或“附期限说”。“背对背”条款常见于建设工程等领域,其本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条款,是在长期的建设工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行业习惯用语,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款。具体来说,是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为前提,最高法的专业表述则是“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上对“背靠背”条款的适用及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该条款引发的纠纷也较多。

“背靠背”条款的性质

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性质,因为我国通常不区分“Pay-if-paid”或“Pay-when-paid”,在司法实务中形成了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构成附条件支付的约定,形式上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条款,依照《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构成工程款附期限支付的约定,形式上属于附期限的合同条款,《民法典》第160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背对背”条款属于附条件还是付期限的合同条款取决于发包人的支付属于确定的事实还是不确定的事实。

当前我国尚未就“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形成统一认识,仅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对此有所涉及,其中的第19.5款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表明相关机关不鼓励设置“背靠背”条款,但该文件并非针对“背对背”条款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背对背”条款的性质不应当简单地认为是附条件条款或附期限条款,还是应当结合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来确定。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实际检索到的案件裁判情况来看,已有的裁判文书中主要是从有效、无效两个方面对“背靠背”条款进行认定。

(一)认定“背对背”条款有效

《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对“背对背”条款进行约定,该条款所对应的风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知晓,该风险是基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所订立,系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所对应的商业风险应有充分的预知和判断,无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分包人都应当权衡风险和收益。此外,该款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又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其他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那么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案例索引】

1、案号:(2021)新01民终6233号

裁判观点:双方对付款条件附加了建设单位支付款项后按比例向泰电公司支付的内容,该内容属于“背靠背”条款的形式,就现行法律法规,既未有对“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性禁止规定,也没有禁止对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条款附加条件,将付款条件与建设单位付款进度相联系,也实难称得上违反公序良俗。

2、案号:(2020)赣民终958号

裁判观点: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业主支付进度付款”“以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等条款,是指将建设单位(业主)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作为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之条件,通常又称“背靠背”条款,系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工程款附条件支付的有效约定,形式上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条款,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招标文件的商务标条款中已经明确业主拨款作为工程款支付条件,被上诉人武船重工公司对于该条件所对应的风险,在投标时就早已知晓。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其作为长期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企业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十分熟悉,武船重工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合同价款支付风险负担做出理性判断,有是否接受该条款的选择权,其签约行为就是接受风险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上诉人上海城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武船重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3、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

裁判观点:就“背对背”条款自身来说是有效的,但承包人若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需以积极履行催收工程款义务为前提。关于“背靠背”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中建一局提出双方约定了在大东建设未支付工程款情况下,中建一局不负有付款义务。但是,中建一局的该项免责事由应以其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为前提,作为大东建设工程款的催收义务人,中建一局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盖章确认案涉工程竣工后至本案诉讼前,已积极履行以上义务,对大东建设予以催告验收、审计、结算、收款等。相反,中建一局工作人员房某的证言证实中建一局主观怠于履行职责,拒绝祺越公司要求,始终未积极向大东建设主张权利,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附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情形,故中建一局关于“背靠背”付款条件未成就、中建一局不负有支付义务的主张,理据不足。

 (二)认定“背对背”条款无效

分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合同时,双方的交易地位并不平等,多数情况下,分包人为了签下合同只能被动接受“背对背”条款,该条款将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风险转嫁到分包人身上,违背了公平原则。此外,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关于工程款项的相关约定,分包人并未参与签订,独立的合同关系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为第三人设定负担,应当认定“背对背”条款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背对背”条款是以另一个合同主体的付款与否作为本合同支付的前提条件,违背了公平原则,出于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的考量,因此这些约定不应当对分包人产生约束力。

【案例索引】

1、案号:(2019)冀05民终517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在合同约定了“……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后甲方(中建六局)在收到发包人结算工程尾款30天内付款达到竣工结算款的95%;在工程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支付竣工结算款余下的5%。”的付款条件。但审查该合同内容可知,中建六局以收到发包人尾款作为给付长德公司的前提条件,是将其施工经营风险转嫁给分包人长德公司承担,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其约定的给付条件属于排除长德公司主要权利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部分内容不产生合同效力。

2、案号:(2019)沪01民终11372号

裁判观点:无论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还是从诚信及公平原则的角度来说,上诉人承诺的付款方式亦应存在一个合理的期间限制,而不是无限制地持续,且上诉人也应积极向建设单位主张相应的工程款。但本案的实际情况,系争工程竣工已近三年,被上诉人一方承诺涉及的工程质保期亦已届满,且双方早在2018年1月就完成了结算。同时,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一直积极通过催告、诉讼等有效方式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故被上诉人现主张工程款实属合理。

3、案号:(2021)津0113民初8192号

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宝地公司《协议书》约定的“背靠背”结算条款对于原告来说并不公平,如二被告怠于结算或者存在其他争议而长期不予结算,将会对作为分包方原告的权利造成损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华景公司针对宝地公司的付款比例为77.99%,按照二被告之间的付款比例计算宝地公司仍存在部分工程价款未支付给原告的情形,且《协议书》中建设单位支付承包人的付款进度及比例的约定并不明确具体。当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注意利益均衡,结合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公平合理地调整好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原告已经完成涉案工程且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前提下,宝地公司应当支付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发现,目前司法实务中多数裁判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有效性是认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总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以“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从而不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如总承包人怠于行使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款相关债权,则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民法典》第159条规定的“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不能以此抗辩分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请求。对于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法律拟制条件成就,以尊重合同相对方的期待利益,制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总之,总承包人主张适用“背对背”条款结算,应当以其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为前提。

分包人通过“背靠背”条款成功抗辩的路径

面对“背靠背”条款时,分包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如何应对总承包人设置的“背靠背”条款尤为重要,就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一)“背靠背”条款的正当性问题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alpha等网站进行检索时发现,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因“背靠背”条款约定模糊,而导致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因此,分包人可主张这种付款方式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另外,分包人也可主张“背靠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总承包人未对该条款尽到特别说明义务。对于格式条款,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或主张该格式条款不作为合同的内容。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当总承包人作为被告援引“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时,由总承包人举证证明其与发包人之间存在总承包关系,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工程结算等内容存在约定,并且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向总承包人付款,由此总承认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未达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明确规定,“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欠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总承包人应对“背靠背”条款生效、所附条件未成就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总承包人客观上也具有举证的能力。

(三)代位权的行使

总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得再以“背对背”条款进行抗辩,此种情况下,总承包人怠于行使对发包人的已到期工程债权的,分包人可突破“背对背”付款条件的约束,可依据有关代位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发包人,以分包人名义代为行使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分包人在诉讼中期望得到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结果可能难以得到支持。分包人要么是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提起诉讼要么是以代位权为请求权基础向发包人主张债权,二者只能取其一。

(四)应对即将签订的合同中的“背对背”条款

既然分包人需要承担发包人的支付风险,则理应对发包人的工程款项支付状况享有知情权,分包人可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相应的知情权条款,以便分包人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进度。“背对背”条款下,分包人可以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督促条款,在该条款中约定合理的期限,即当发包人出现延迟付款或者不付款等情形时,总承包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积极采取措施,若总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那么可视为总承包人放弃“背对背”条款的约定。分包人除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诸如此类的约束性条款,也应当做好发包人、总承包人的背景调查,特别是支付能力、信用等方面的情况,以此降低交易风险,尽量保持分包协议结算及付款条款的独立性。在合同履约管理过程中保留相应证据,在将来可能出现的纷争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背对背”条款是缔约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行为的基本态度是尊重意思自治,“背对背”条款的缔约双方应当遵照执行。将“背对背”条款置于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来看,“背对背”条款具有风险负担的含义,缔约双方应当尽量避免冲突与风险。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较长,加上建设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因素,发包人倾向于将风险转移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又可以通过“背对背”条款将风险转移给分包人。为了防止“背对背”条款被滥用,应当对其进行规制,包括在特殊情形下对分包人的利益予以保护。“背对背”条款一旦缺乏规制导致被滥用,极易造成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各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建设工程领域,对“背对背”条款的适用不能脱离《民法典》《合同法》《建筑法》等的基本原则,对“背靠背”条款进行合理的规制,进而实现各方权利义务的衡平。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律师回复中...
  • 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认定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认定

    内容:要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一般约定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即所谓的“零时生效”条款该条款系保险公司自我免责的霸王条款损害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审理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有星、陈祥艳所有的鲁LDX655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系在投保并交纳保费后保单格式条款约定的保险生效前。笔者认为虽然“零时生效”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投保王XX、陈XX,故该条款对王XX、陈XX不具有约束力。首先“零时生效”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那么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2550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7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内容: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那么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1.12.2735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怎样的借款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怎样的借款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内容:4、下列情况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5、借款合同在以下情况下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法律主观:下列借款合同无效 : 借贷进行非法活动签订的借款合同。

    周春花律师
    2023.10.2466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就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保险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保险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3年12月15日,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489元。无责免赔显然属于这种情形,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那么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保险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487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916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且符合法定有效条件是有效的。法定有效条件有: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其他规定。法定无效情形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婚约有什么效力,怎么认定无效婚姻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婚约有什么效力,怎么认定无效婚姻

    内容: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那么婚约有什么效力,怎么认定无效婚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18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0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快递公司格式条款多被法院认定无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快递公司格式条款多被法院认定无效

    内容:因物流企业的提示说明义务不到位,在发生司法实践中被判其拟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不在少数”。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史智军介绍,大部分物流公司的运单都是通过色彩变化、字体设计等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的提示,但有些运单的提示程度尚未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很多涉及格式条款的纠纷都是因保价条款的效力而起。据了解,实践中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保价条款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形式不规范常导致纠纷发生时,被诉一方往往以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无原件为由否认合同关系起,以逃避法律责任。那么快递公司格式条款多被法院认定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2826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可以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分别有以下几种: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的几种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无效合同的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4、折价补偿。返还财产,是为了使无效合同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合同无效后的责任追究原则往往按照侵权责任来处理。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那么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2870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89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合同无效但里面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也能起到法律效力。依据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条款也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什么情况下认定“背对背”条款无效)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什么情况下认定“背对背”条款无效)

    内容:条款的性质关于&ldquo,(一)认定&ldquo,条款的模板,&ldquo,条款分为&ldquo,条款,但该文件并非针对&ldquo,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上对&ldquo。

    荣静月律师
    2023.06.2927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54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有哪些

    内容: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有哪些一、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特定法律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那么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274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0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效力如何认定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格式条款约定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故交强险条款不可能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也就不存在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而导致该条款无效的情形。那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0469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7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那么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033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1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关于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效力的认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关于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效力的认定

    内容:一般认为,格式条款是订立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要约,而“内容具体确定”是要约的条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都会影响要约明确性,但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仍需要区分情况讨论。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中质量、价款、履行地等内容通常虽然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上述条款的缺失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无效,而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充确定。债务人一般会提出抗辩,主张己方签字时部分合同条款还是空白、对方未经授权单方补填无效。那么关于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2329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5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你好,一般对于格式条款对于重要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义务进行提示或者说明,你可以主张此格式条款无效。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质押条款无效合同效力如何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质押条款无效合同效力如何

    内容:质押是债务担保的方式之一,质押财产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如果质押不动产,质权的设立以动产交付为准,如果质押股权等的权利,办理质押登记,那么质押条款无效合同效力怎样认定?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冯清琴律师
    2021.11.0441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6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内容:“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那么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0119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343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夫妻争吵的情况下所写分居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夫妻争吵的情况下所写分居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内容:法律咨询:双方是半路夫妻,婚后共同为男方的儿子买了一套房,女方借给男方4万元,并共同偿还欠款7万元。现在双方手写一份分居协议,协议其中一条是:分居期间女方居住在该房内,直至男方还清欠款7万5千元。协议其中一项无效不影响其余有效条款的成立,分居协议在离婚时只能作为证明双方分居多久的证明而已。建议委托律师书写规范的协议书。在法定分居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或法庭判决的方式对财产分割、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作出安排。那么夫妻争吵的情况下所写分居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2039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52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许瑞林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