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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效力的认定

黄东洁律师2021.12.23290人阅读
导读:

一般认为,格式条款是订立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要约,而“内容具体确定”是要约的条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都会影响要约明确性,但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仍需要区分情况讨论。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中质量、价款、履行地等内容通常虽然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上述条款的缺失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无效,而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充确定。债务人一般会提出抗辩,主张己方签字时部分合同条款还是空白、对方未经授权单方补填无效。那么关于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般认为,格式条款是订立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要约,而“内容具体确定”是要约的条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都会影响要约明确性,但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仍需要区分情况讨论。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中质量、价款、履行地等内容通常虽然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上述条款的缺失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无效,而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充确定。债务人一般会提出抗辩,主张己方签字时部分合同条款还是空白、对方未经授权单方补填无效。关于关于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效力的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般认为,格式条款是订立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要约,而“内容具体确定”是要约的条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何为“具体确定”的要约,合同法并未明确,可以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公约虽然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但其他合同可以结合合同要素内容参照适用。例如保证合同,其内容在于为债务人的特定债权提供履行担保,或为特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保证)。因此,保证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即要求担保的债权具体确定,或债权发生的期间具体确定,否则即视为保证合同内容不明确。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内容具体确定不要求必须明确地形成书面条款,只要合同要素是可以确定的即可。例如,要约约定以担保人名下的所有车辆为债务人提供抵押,虽然要约中没有明确抵押财产,但可以通过查询车辆登记等手段来确定具体用于抵押的车辆,则该要约依然可以视为是明确的。

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都会影响要约明确性,但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仍需要区分情况讨论。前述案例中,法院判决认为,该担保合同中并无反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的约定,缺少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且担保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反担保的标的达成合意,故双方的反担保关系不成立。

合同法第六十一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中质量、价款、履行地等内容通常虽然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上述条款的缺失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无效,而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充确定(学理上称之为“合同漏洞”,指合同对某些事项应加以规定却未予规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以推导出,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有四种:协议补充、整体解释补充、交易习惯补充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补充。被补充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只是需要通过补充来明确履行内容。

然而,合同若欠缺某些必要条款,如当事人、标的,即被视为因意思表示不明确而不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能仅仅以书面合同为准,在书面合同之外可能存在口头协议、交易惯例甚至其他合同,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成立还需要结合上述合同之外的因素综合考量。如在前案中,虽然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担保的债权内容:车辆品牌、型号、价格、数量等,但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担保人在签字时已经阅读购车合同或被告知购车合同内容的话,即使担保合同条款中存在空白,也可以结合购车合同来综合确定担保的债权内容,此时可以认定担保人同意对相关购车合同中的债务自愿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中标的条款的“空白”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空白条款的类型从时间上划分可分为两种:一是自签订时至起诉时一直空白,该类情形实践中较为少见;二是签订时为空白,起诉时已由一方补填,此时则涉及单方补填的效力问题。后者可进一步分为两类:一是同一合同中空白条款的补填;二是多份合同中一份已经确定内容,其他份合同中条款需要补填。

债务人一般会提出抗辩,主张己方签字时部分合同条款还是空白、对方未经授权单方补填无效。对于此类抗辩,首先需要审查相关条款是否为事后补填,该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如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合同内容及效力。其次,如果能够查明合同条款确系事后单方补填,应当考察补填内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经口头告知相对人或通过其他合同予以固定。民事行为中签章即表示接受对方的要约,如果签章时某合同条款仍然空白,一般应推定已经知晓该条款内容或已另行达成口头协议。即使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在签章时知晓空白条款内容,也应视为签章一方授权对方补填相关条款。采取此种立场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当事人需对自己签章行为负责,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章时应预见和承担更高的风险;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交易的稳定性与便捷性。例如有时为交易方便,借款合同中可能由担保人先于借款人签字,担保人在应诉时抗辩称自己签字时主债权尚未成立,因此担保合同因欠缺担保标的不成立。如果支持此抗辩,机械地认为债务人一定要先于担保人签字,担保人先签字后再由债务人补签的担保无效,则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将损害交易的稳定性与便利性。

然而,若事后债务人通过行为表示对这种授权的否认,则上述授权推定也可以举证推翻。如前案中,因为只有在银行最终确定担保数额及车辆信息后,才能确定《汽车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书》中的反担保条款内容。反担保人签字后多次找到债务人称不愿意继续提供担保,并要求办理撤销担保手续,可见担保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时并不知晓担保标的,也未授权对方补填,而仅仅是因为签字时合同内容客观上无法确定,故本案中担保权人的补填不能对双方产生效力。

实践中合同通常为一式多份,当事人可能为简便而仅将其中一份合同填写完整并签字,其他合同文本仅签字而未将空白条款填写完整。如果其他合同补填内容与原始合同完全相同,则不成问题,补填时对当事人原始合意未进行变更,数份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若其他合同中补填的内容与原始合同相比没有实质性的变更,或虽有变更但并未加重债务人负担,如原来约定对方承担500万元的担保责任,现在补填为300万元,则应认可补填的效力,否则即不能产生效力。例如,原始合同约定货物价格为1万元/吨,卖方在补填时将其变更为2万元/吨,则该补填已经超出买方的授权范围,不能构成双方新的合意,也不产生对原合同变更的效果。在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纠纷中,担保人确认的租赁合同与实际抵押登记的租赁合同内容有出入,但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原合同约定的出卖人无法供货,故出租人与承租人重新选定了供货商,但租赁物价格不变,双方新的约定并没有因此加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债务人、债务总额、债权人、担保期限也没有发生变化,担保人仍应承担抵押责任。该判决也支持了上述观点。

因为格式条款在合同签订中经常被使用,因此大家要了解其效力,以便在起了纠纷时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效力的认定的相关知识,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小编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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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一般对于格式条款对于重要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义务进行提示或者说明,你可以主张此格式条款无效。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效力如何认定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格式条款约定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故交强险条款不可能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也就不存在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而导致该条款无效的情形。那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1.12.04691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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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认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认定

    内容:要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一般约定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即所谓的“零时生效”条款该条款系保险公司自我免责的霸王条款损害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审理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有星、陈祥艳所有的鲁LDX655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系在投保并交纳保费后保单格式条款约定的保险生效前。笔者认为虽然“零时生效”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投保王XX、陈XX,故该条款对王XX、陈XX不具有约束力。首先“零时生效”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那么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2550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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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 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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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 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后肖某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肖某要求刘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双方争执不休,后诉至法院。法院支持肖某的诉请,判决刘某赔偿肖某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刘某以收据上的“注意事项”抗辩肖某的索赔,“注意事项”上的赔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刘某为业务需要,预先拟定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该约定未与肖某协商,双方的合同应视为格式合同。所以说,刘某只赔肖某空白录像带的约定限制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对肖某来说极不公平。《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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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某与梁某虽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当时谭某并未实际出资购买出让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协议梁某以谭某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这实际上是谭某同意将其购房资格予以转让。因此,梁某所享有的仅仅是优惠购房资格,仅是一种待遇,即获得优惠价格购买所建房屋的条件。谭某对其出卖房屋的权利尚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并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却获得了对未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在交易中现实存在的、有着独立经济价值的财产利益,梁某也为此向谭某支付了转让费,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梁某与谭某自愿签订,且上述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 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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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内容:“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那么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0119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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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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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效力的认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效力的认定

    内容:后者可进一步分为两类:一是同一合同中空白条款的补填;二是多份合同中一份已经确定内容,其他份合同中条款需要补填。民事行为中签章即表示接受对方的要约,如果签章时某合同条款仍然空白,一般应推定已经知晓该条款内容或已另行达成口头协议。综上,内容具体确定是合同成立的要求,但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能局限于书面条款,还要区分空白条款涉及的内容对于合同的意义。那么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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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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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且符合法定有效条件是有效的。法定有效条件有: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其他规定。法定无效情形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合同空白条款填补后的法律效力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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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合同空白条款填补后的法律效力

    内容:(一)同一合同的填补债务人一般会提出抗辩,主张己方签字时部分合同条款还是空白、对方未经授权单方补填无效。对于此类抗辩,首先需要审查相关条款是否为事后补填,该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如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合同内容及效力。民事行为中签章即表示接受对方的要约,如果签章时某合同条款仍然空白,一般应推定已经知晓该条款内容或已另行达成口头协议。即使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在签章时知晓空白条款内容,也应视为签章一方授权对方补填相关条款。如果其他合同补填内容与原始合同完全相同,则不成问题,补填时对当事人原始合意未进行变更,数份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那么合同空白条款填补后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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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约定准驾车型不符情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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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约定准驾车型不符情形的认定

    内容:事故发生后,朱某等提起诉讼,要求陶先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434722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驾驶员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级别高于实际驾驶车型时,不宜简单认定属于“与准驾车辆不符之情形”。本案中,陶某持有的是C1E驾驶证,其驾驶车型应包括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及两轮摩托车等,其中不含有变形拖拉机。本案中,即使存在与准驾车型不符之情形,但陶先生为变形拖拉机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采用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向陶先生说明合同内容。那么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约定准驾车型不符情形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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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递公司格式条款多被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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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快递公司格式条款多被法院认定无效

    内容:因物流企业的提示说明义务不到位,在发生司法实践中被判其拟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不在少数”。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史智军介绍,大部分物流公司的运单都是通过色彩变化、字体设计等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的提示,但有些运单的提示程度尚未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很多涉及格式条款的纠纷都是因保价条款的效力而起。据了解,实践中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保价条款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形式不规范常导致纠纷发生时,被诉一方往往以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无原件为由否认合同关系起,以逃避法律责任。那么快递公司格式条款多被法院认定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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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空白条款的争议屡见不鲜,关于空白条款的效力与认定很不统一。那么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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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合同的空白条款有效吗

    内容:格式合同空白条款的效力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都会影响要约明确性,但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仍需要区分情况讨论。如在前案中,虽然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担保的债权内容:车辆品牌、型号、价格、数量等,但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担保人在签字时已经阅读购车合同或被告知购车合同内容的话,即使担保合同条款中存在空白,也可以结合购车合同来综合确定担保的债权内容,此时可以认定担保人同意对相关购车合同中的债务自愿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中标的条款的“空白”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那么格式合同的空白条款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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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那么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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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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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关于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效力的认定

    内容:一般认为,格式条款是订立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要约,而“内容具体确定”是要约的条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都会影响要约明确性,但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仍需要区分情况讨论。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中质量、价款、履行地等内容通常虽然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上述条款的缺失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无效,而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充确定。债务人一般会提出抗辩,主张己方签字时部分合同条款还是空白、对方未经授权单方补填无效。那么关于格式合同中空白条款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2329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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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里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如何?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劳动合同里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如何?

    内容: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的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由邻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那么劳动合同里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0765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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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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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哪些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哪些

    内容: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格式条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仍然是认定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基本标准之一。那么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2022.01.0268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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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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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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