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

导读: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也就是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解除的情形,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一、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如果是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为工程建设提供协助义务的,而发包人未能达到要求和约定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转包、违反分包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损害接受转包方和接受违法分包方的利益,也违反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对发包人构成重大违约,二、发包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履行其他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也就是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解除的情形,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一、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如果是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为工程建设提供协助义务的,而发包人未能达到要求和约定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转包、违反分包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损害接受转包方和接受违法分包方的利益,也违反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对发包人构成重大违约,二、发包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履行其他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806条规定了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标的额大、交易安排复杂、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等特点,通常情形下应当维护建设工程合同的稳定性。但出现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或者是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时,当然也是允许解除合同。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也就是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解除的情形,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
一、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转包、违反分包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损害接受转包方和接受违法分包方的利益,也违反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对发包人构成重大违约。
二、发包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履行其他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如果由发包人提供前述材料和设备,就必须符合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另外如果是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为工程建设提供协助义务的,而发包人未能达到要求和约定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则参照《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