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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应就建设工程质量与总承包

周春花律师2021.10.29669人阅读
导读:

实际施工人应就建设工程质量与总承包

实际施工人应就建设工程质量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性原则系合同法律关系的一项基础性原则,作为一般规则,合同不能够将其本身产生的权利赋予除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也不能够将其本身产生的债务施加于除其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合同相对性的理论而言,发包人并不能依据合同关系而对实际施工人有所请求。

然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普通合同有所区别: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作量大,涉及内容复杂,专业性强,这使得一个建设施工主体往往无法独立完成所有的工作,分包便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常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当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分包主体往往也是知悉的,甚至是征得其同意的;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作周期长,分包人也往往可以通过施工而知悉发包人,并与发包人建立起实际的施工合作关系;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公众利益,使分包人因质量问题直接对发包人承担责任,有利于增强分包人的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5、从案件审理,查明事实的角度,由于施工合同涉及专业性较强,如果分包人不参加到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许多案件事实就难以查清。

为此,《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分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理。

《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然而,这是否意味着《解释》第二十五条将实际施工人纳入建设工程质量连带责任体系同样也是基于前述目的性的考量,而对合同相对性理论所作出的突破

该疑问的探讨,对于建设工程法律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均有着重要的作用。该问题的答案取决于《解释》第二十五条中的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实体法律责任系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如果是合同责任,则《解释》第二十五条系对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如果是侵权责任,则将得出否定性的结论。

笔者认为,如果发包人仅以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为被告或者在依法分包的情形下同时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施工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则总承包、分包人、施工人承担的均是合同责任,应属无疑,其请求权基础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发包人以《解释》第二十五条为请求权基础,以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则总承包、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承担的是共同侵权责任。

首先,从规范目的看,《解释》第二十五条系对违法分包、转包、无资质等级借用他人资质的承包所产生的质量纠纷进行的规范。合法分包、承包所产生的质量纠纷则已由《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解释》第二十五条则是为了弥补《合同法》对违法的分包、转包、无资质等级借用他人资质的承包所产生的质量纠纷缺乏规范性法律依据而作出的规范。其规范对象只能是违法分包、转包、无资质等级借用他人资质的承包所产生的质量纠纷。

其次,违法分包、转包、无资质等级借用他人资质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因此,所产生的质量纠纷,便缺乏有效的合同依据,发包人不能以违约作为请求权基础。实际施工人施工中与发包人产生的质量纠纷应属缔约过失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范畴。查《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有两项必要要件:1、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失行为产生于合同缔结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双方之间,一方因自己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实际施工人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首先发包人并非违法分包、转包合同的缔约方;其次,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也并非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因此,发包方也欠缺对实际施工人提起缔约过失之诉的请求权基础。《解释》第二十五条中的责任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实施了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2、总承包人、分包人对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实际施工人明知违法而与总承包人、分包人订立合同,在主观上也一样负有过错;3、法律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目的正在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4、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特别是将工程违法分包、转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对工程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同样负有过错,该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在其预料范围之内;5、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与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工程质量问题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基于《解释》第二十五条确立的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系一种共同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解释》第二十五条秉承的也不是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而是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共同过错,损害发包人利益的侵权行为对发包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该共同侵权责任中实际施工人的侵权责任是基础性的责任,总承包人、分包人是基于自己对违法分包、转包而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过错,对实际施工的人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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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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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表见代理行为与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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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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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内容: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设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承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而定。因此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而总包单位则对建筑单位全面负责。根据其工程项目大小的具体情况决定建设单位可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那么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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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人马树林与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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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上诉人马树林与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合同签订后,马树林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4年12月27日,省建工集团项目经理李建向业主方就K45+420-K45+804标段改沟尺寸的变更向业主申请工程变更方案备案表,业主方签署“同意将该水沟改为底宽1.5 米、上宽2.7米、沟深1.5米,浆砌片石。”马树林于2006年元月从施工现场退场。省建工集团支付马树林劳务费3 045 412元,马树林认为省建工集团尚欠963 181元,要求省建工集团予以支付,但省建工集团认为已将所欠款项付清,双方协商未果,马树林诉至原审法院。那么上诉人马树林与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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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总承包需要什么资质

    内容: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国外经验证明,实行工程总承包减少了资源占用与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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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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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内容: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定金额为1319084.28元,违反了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魏云龙针对西交建设公司上诉,答辩称:一、关于材料款的责任归属问题。因为西交建设公司没有将统计表的原件交付魏云龙,魏云龙仅持有统计表的复印件。西交建设公司不能因为魏云龙无法提供统计表的原件而否认客观事实。魏云龙爆破石方中的未结算部分还有很多,但一审法院只确认了西交建设公司在2006年11月19目的结算清单上认可的两笔,这两笔的劳务费加上已经结算部分的劳务费,合计为1319084.28元。那么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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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吗?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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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吗?

    内容: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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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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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的规定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的规定

    内容: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权一般由发包人行使,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同时强调,如果经双方协调由承包方负责材料采购的,则发包人不得干涉承包方的建材设备的采购权。《建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那么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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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施工人应就建设工程质量与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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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实际施工人应就建设工程质量与总承包

    内容:实际施工人应就建设工程质量与总承包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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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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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利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吗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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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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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

    内容:施工技术标准是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每一项施工操作的技术依据,包括对各项施工准备、施工操作工艺流程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的规定。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那么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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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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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内容: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那么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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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方与分包方和供货方直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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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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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缔约过失。省建工集团明知蔡xx不具备承包资质,仍违法允许其借用自己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本案讼争工程,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蔡xx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民工集体上访,致使省建工集团荣誉受损,管理上存在过错。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本应属蔡xx的权利和义务,省建工集团只需配合,出具相应印章即可,建设工程挂靠关系的日常生活经验亦如此。省建工集团认为向建设方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和指令河北省清欠办支付350万元劳务工资是由蔡xx同意的,蔡xx则认为是省建工集团北京分公司所作所为。那么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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