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服务
导读:
律师在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服务
律师在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的各环节各工序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造价的变化,即施工图的变更会导致造价的增加或减少;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的变化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化;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的变化或市场行情的涨、跌引发工程造价的变化;施工质量、工期也会引起造价的变化。律师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依法为施工企业适时提供提示审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图会审
施工图纸是明确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方法,明确所使用的建材、设备的品牌、规格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开工前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召集主持,由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参加;施工图会审的内容:发现施工图纸有错误的经设计院核实予以纠正;图纸有不妥或遗漏的予以修改完善;对施工方法使用新材料或替代材料节约造价有合理化建议的,予以论证确认;对图纸、施工方法有不明确的予以澄清;需增加或减少子目的予以调整;前述种种均涉及工程造价。为此,相关单位应根据施工图变化情况,提出必要的造价增减报告,根据合同约定的程序或方案予以调整。
2、开工条件审查
建设工程开工前有大量准备工作,包括建设单位经办理法定的报建、从业许可等手续,技术、施工场地等条件的具备,律师提示施工企业审查或签发开工报告,是否符合开工条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开工的法定手续的完备及约定条件的成就,即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施工技术条件的齐备即坐标、水准点、地下管线资料等的齐备;施工场地、用水、用电等符合“三通一平”的条件。
3、施工过程中履行合同审查
建筑施工过程的特点是时间长、变化多、涉及面广,据此,在施工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书面变更资料,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结算工程造价的依据。对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的审查主要有:施工内容变更的事实认定;工程量及工期、质量设计变更等内容的签证主体、程序、权限等的审查;工程量增减变化的量化标准及计算方式的审查。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及完成工程量的审查主要有:形象进度节点与支付进度款的标准;已完工程量的核对;已完工程质量的核检;对隐蔽工程验收及其资料审查主要有:组织参加验收的主体及其职责;验收的程序规范及标准;工程资料的齐全标准。
4、影响工期延长原因的审查,主要有: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量增加;因管理不善施工前后工序脱节相互影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施工企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即工程竣工,应向建设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律师帮助审查以下事项:组织、参加验收主体的不同职责;验收的程序、时效,不及时验收或不验收的后果;验收规范及标准;质量缺陷责任的认定及返修费用的承担;工程资料的汇总、整理,并按有关部门要求装订成册;向有关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6、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工程总造价要进行结算,以确定最终造价及工程尾款金额。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自均须对工程造价进行财务决算,以检查项目的效益。律师提示或协助施工企业着重对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进行审查或者对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进行审核。对工程竣工结算的时效,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建设部107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办理结算。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纸及其说明、现场签证、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招投标报价书等涉及工程造价的其他资料。定额适用依据:定额的适用,三大材含量及用量的确定,材差、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依据等。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施工期间的定额根据当时的市场信息价调整材料、人工差价,定额无子目的按市场价。现场签证效力的审查,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证时效、程序、权限审查签证的效力。
7、质量保修阶段
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后,施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保修期间仍涉及相关造价即费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从以下方面审查相关内容:1.保修合同或特定条款的审查:质量保修金比例或金额的设定;质量保修起止期限的约定;保修或返修的程序。2.质量保修期届满保证金的处理:质量返修责任认定及费用承担;扣罚保修金的标准、程序;返还保修金的时间,预留保修金利息的免除或计取。3.质量返修责任或费用争议解决方式、途径
8、涉及工程造价诉讼案件的法律服务
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工程造价纠纷,对未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或对中途解除承包合同而未经清算的工程款项,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往往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审价鉴定,并依审价鉴定报告作为判案依据。律师办理此类专业案件,应从以下环节提出法律意见:
审价鉴定的申请: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对主张的工程造价提出审价鉴定申请。主张工程价款一方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已被对方确认或合同约定的确定工程价款条件已成就的不必申请鉴定。对该价款有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必委托鉴定。经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定的工程造价并已被双方确认,另一方不得以财政审计为由重新申请鉴定。审价费用的预付,司法鉴定费一般由申请鉴定方预付。双方均要求鉴定的,双方各半预付。审价单位的选定,双方协商选定鉴定单位,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委托。
对审价鉴定初稿的异议:按审价鉴定程序,鉴定单位经与双方核对工程量,或自行计算工程量后,向委托人出具鉴定初稿。律师协助当事人对鉴定初稿从以下几方面审查,提出异议:审价鉴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及资格;工程量计算的方法,费用、费率适用的依据;材料费、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及依据;审定造价组成的依据。
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律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和异议:审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审价鉴定的范围;审价鉴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据;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与竣工图工程量的差异及调整依据。
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对鉴定报告可申请重新鉴定的以下情况: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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