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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法举证共同债务

李楠楠律师2024.03.12182人阅读
导读:

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把自己的债权转让吗,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法院无法执行,债权人上门讨债怎么办,并且转让这个权利属于债权人所有,债权人转让债权并不需要征求债务人 ...,5、资管公司以新债权人的身份在报纸上发出催收公告,并对债务人借款合同上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材料,视为对债务人的送达催收,被银行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贷款),债务人如何让新的债权人进行贷款偿还,如果债权人采用威胁,甚至暴力手段,那债务人可以直接报警。

法院审判后,败诉判决赔偿,现在联系不上原告,无法把赔偿金给对方.怎么办?

一般可交由一审法院转交,法院不代收又联系不上原告的可要求法院通知原告并记录在案。

被银行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贷款),债务人如何让新的债权人进行贷款偿还?

你应该说反了,债权人让债务人偿还贷款才对。

国内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已经超过2万亿,不良率逼近2%的红线,而对于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费时费力,现阶段银行普遍没有充足的技术力量来实现不良贷款的快速回现,所以在传统处置手段中,不良贷款的核销和打包转让就成了商业银行的常用手段。

根据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商业银行批量转让(10户以上)不良贷款,需通过持牌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长城、东方、华融、信达),经过几年的发展,门槛被进一步放低,批转的规模降低为3户,受让机构除了国有资管公司,还有地方资管公司也成为合格受让方。

因为我国行政体系内尚无债权登记机构,所以债权的转让在实务操作中主要就是分为几个步骤,完成后,即视为债权已经从银行转让:

1、银行内部封包,确定组包资产,出具债权内评价格,向有资质的国有资管或地方资管发出邀请函;

2、收到邀请函的资管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参与银行出让债权的尽调工作,确定组包报价;

3、银行组织公开挂牌,如有2家以上的资管公司参与,则组织竞价;

4、竞得资产包的资管公司与银行签订债转协议,在地区内的法制报或知名度较高的报纸上公开债转信息;

5、资管公司以新债权人的身份在报纸上发出催收公告,并对债务人借款合同上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材料,视为对债务人的送达催收;

6、资管公司以新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针对已判决的案件申请执行,或对已执行的案件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上述几个步骤完成后,基本上债权从形式到实质权力的转移就全部完成了。之后让资管公司就完全替代了银行的地位,正常履行借款合同上赋予债权人的权力即可。债务人和保证人无还款能力的,债权人将执行担保物(不动产或动产)用以清偿贷款。

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法院无法执行,债权人上门讨债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的消息,下半年将推出个人破产制度,将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待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之后,可以按制度落实。

在个人破产制度推出之前,我们仍然按照“欠债还钱”的惯例处置债务,债务人终身对自己的债务负责。

现在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不要说法院,就是玉皇大帝也没有办法执行。如果债权人上门讨债,根据债权人的态度自己采取不同的态度。

如果债权人采用威胁,甚至暴力手段,那债务人可以直接报警。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也是违法的。当今社会不是杨白劳那个年代,不要怕债权人把“喜儿”抓去抵债。我不建议与债务人采取直接与债权人进行对抗,但要做好自我防范工作。

如果债权人没有过激行为,就是正常的讨债。那就要正常的沟通,说明自己的难处,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适度还债。事情说清楚了,相信能获得债权人的理解。

债权人来讨债的时候,切忌不能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这容易激怒债权人。债权人被激怒了,可能会情绪失控,做出非理性行为。如果你关注新闻,会看到许多债务人被债权人绑架、杀害的新闻。

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把自己的债权转让吗?

原则上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都是可以转让的。并且转让这个权利属于债权人所有,债权人转让债权并不需要征求债务人意见,不需要获得债务人同意。毕竟,对于债务人来说,基本就是负责履行债务而已。将款项还给张三,还是还给李四,这个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当然,毕竟债权债务也与债务相关。所以《合同法》也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若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那对于债务人则没有效力。债务人可以按照原先约定向原债权人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至于债务人根据原先合同约定, 依法享有的抗辩等权利,对于新债权人同样可以行使,并不受影响。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还能起诉债务人吗?

不能。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的,如债务人违约,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尽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债权转让对外效力),但不影响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效力(债权转让内部效力),此时债权人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将严重违反债权转让约定。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的起诉状可以起到债权转让通知的作用,视为债权人完成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最高法院有案例支持该观点。

 

债权人完成债权转让后,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但不排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将债权人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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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如何证明债务人借款共同经营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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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债权人如何证明债务人借款共同经营

    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如何证明债务人借款共同经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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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一方借钱是共同债务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一方借钱是共同债务吗

    内容:为了防止夫妻一方在借款后,以不知情等为由主张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最好是让夫妻双方在借条上签字,且按照身份证载明姓名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民法典》援引该司法解释,并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该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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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的举证责任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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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的举证责任都有哪些

    内容: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那么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的举证责任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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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要连带清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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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要连带清偿吗?

    内容:夫妻离婚后,肯定需要对共同债务问题作出处理,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则就会由法院进行判决,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要连带清偿吗?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应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否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借款人的配偶应该对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担保人一方的个人债务,应以担保人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要连带清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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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举证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配偶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按照个人债务处理,由个人财产承担。没有证据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都具有共同偿还该债务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共同债权人之一能否单独起诉,有多个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只起诉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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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共同债权人之一能否单独起诉,有多个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只起诉一人吗

    内容:共同债权人之一能否单独起诉1、共同债权人之一能否单独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债务人都要对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有多个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只起诉一人吗在法律诉讼中,通常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法律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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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如何举证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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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如何举证

    内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举证责任,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因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可能有所不同。显然,债权人对到期债务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可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明确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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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于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法律规定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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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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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无法举证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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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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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债务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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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信用卡债务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内容:信用卡消费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若能举证说明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屋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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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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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债权人需要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并不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及举证责任,也缺乏相应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李广荣律师
    2023.06.0122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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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多少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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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就跟共同财产的分割的道理都是一样的,应该平等的去对待,对于共同债务,并不是根据双方收入状况的多少来决定的,但是,自己如果能够举证其中有些债务是对方的个人债务的话,那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这一部分是要把当事人的个人债务刨除出去的。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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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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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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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内容:一、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原则上认为是举债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其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作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那么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2241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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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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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一方说的共同债务一方不承认如何举证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离婚时一方说的共同债务一方不承认如何举证

    内容:离婚时一方说的共同债务一方不承认如何举证需要搜集能够证明是共同债务的单据收条签字等材料证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二)共同借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那么离婚时一方说的共同债务一方不承认如何举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266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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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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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首先,该债务应系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认定,(三)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若要证明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权人就此负担举证责任。

    崔玉君律师
    2023.04.202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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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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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债务怎么举证以及一方举证和共同举证是怎么区分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夫妻债务怎么举证以及一方举证和共同举证是怎么区分的

    内容:夫妻债务怎么举证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那么夫妻债务怎么举证以及一方举证和共同举证是怎么区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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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98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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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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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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