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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买房分手怎么分割

于海明律师2024.03.14857人阅读
导读:

情况二:恋爱期间一方出首付买房,一方还贷,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共有,根据出资和贡献确定具体份额,03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产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有相关协议可以证明为两个人共同买房,则该房产按双方共同所有,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本案刘某与莫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在进行权属登记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共有方式,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对房屋属按份共有,04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产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没有相关协议可以证明为两个人共同买房,那么该房产只能作为署名一方的个人财产,未署名一方的出资款只能作为对另一方的借款处理。

在情感的纽带下,很多情侣会选择一起购置爱的巢穴。然而,当爱情走到尽头,如何分割共同的财产便成为了一个需要法律细致分析的问题。

购房时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规定了各自的出资比例及产权归属。如果有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原则上就按照约定执行。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一般按如下情形分割:

01如果同居期间房屋是一个人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这种情形下该房产由该人个人所有;

02如果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03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产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有相关协议可以证明为两个人共同买房,则该房产按双方共同所有,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04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产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没有相关协议可以证明为两个人共同买房,那么该房产只能作为署名一方的个人财产,未署名一方的出资款只能作为对另一方的借款处理。

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分手后咋处理?

一、对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共有方式的认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关系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期间的遗产继承关系,或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合伙合同关系。在恋爱关系中,因相恋双方不存在法定权利义务或人身依附关系而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此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明显不同,故不宜认定为共同关系。《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刘某与莫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在进行权属登记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共有方式,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对房屋属按份共有。

二、权属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可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并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恋爱期间买房,分手了该怎么分割?

情况一:一方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

此时,房产归出资一方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双方并未进入到婚姻关系中,因此对于一方出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应当归属于出资一方。另一方无权主张就该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这一方涉及出资则可视情况主张出资部分。

情况二:恋爱期间一方出首付买房,一方还贷,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有,根据出资和贡献确定具体份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应以登记为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双方对该不动产所有权为共有的关系。由于恋爱的双方还未确立婚姻关系,故此等共有关系应当为按份共有。

在实践中,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常会在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度,从出资额、贷款承担、恋爱时间、方便使用等多个维度进行考量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合理分割。

情况三:一方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

这时的房屋产权方应将房款及相应增值款返还实际出资方。

房产由于财产支出额度大,不被认为是一般性赠予行为。由于双方在恋爱期间出资买房一般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因此,一方出资买房且将名字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行为可推定为附条件的赠予。条件就是结婚,那么在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予。故对于此类情况的不动产,如果涉及实际出资方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产权登记一方应当将购房款及相应增值款返还实际出资方。

同居析产分割财产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民法理论中,并无一般共有的概念,只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其中“一般共有”区别于“夫妻共有”,该区别不仅是在分割上有别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在于判断财产是否共有方面不能适用于婚姻法律制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则。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该规定与前述若干意见的规定似乎不一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已经明确,前述规定只适用于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而不适用一般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一般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及认定依据,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主要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处理,即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特殊约定的,一般为按份共有,按出资额比例认定,如财产混同或出资情况无法认定的,无法确定各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现实中往往存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是协议表述不清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一方能证明自己的出资比例高于对方,法院可能会按实际出资进行划分。以王女士的案例为例,她通过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出资比例为70%,最终法院判决其获得相应比例的房产价值。

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出资相当,但一方在装修、家具购置等方面投入较多。这部分非货币性投资在分割时也应考虑在内。刘先生与陈女士分手后,因为陈女士负责了全部的室内装修工作,最终在分割房产时得到了适当的补偿。

对于未婚同居的情侣来说,由于不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房产分割通常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未婚先孕,并且有了孩子,那么孩子的权益也会成为分割房产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起买房分手怎么分割并非一刀切的问题,它涉及到具体的出资证明、双方的实际贡献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各种变数。建议情侣购房前一定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并且在感情发生变化时,尽量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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