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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后果

陈宗琼律师2024.03.211233人阅读
导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期限是指法院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交证据的期间,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二十日,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2. 负担举证失败的风险:在举证期限过后提交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无法证明其主张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往往会承担不利的后果。那么,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后果》具体包括哪些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期限是指法院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交证据的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或者未能充分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将会面临不利的裁判结果。这种制度设计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避免诉讼迟延,确保法庭可以基于完整、准确的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现行程序法对举证期限的规定

1、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二十日。”依据上述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2、举证期限起算时间和届满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举证期限起算时间从被告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第二日起算,结合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计算(比如15天),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为届满之日。如果在举证期间的最后一天将应诉文书、证据目录、答辩状以邮寄方式提交法院的,不算逾期,只要将相关文书交给邮递小哥,生成邮寄信息的不算逾期。

3、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期限内举证存在客观障碍时,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延长仅限于“客观障碍”这一种情形,即当事人并无过错,不包括因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逾期举证的情形,更不包括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逾期举证的情形。

当事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并非进行形式审查,而是实质审查。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延长。至于哪些理由属于可以成立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交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未在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具体后果

1. 失去证据提出权:当事人若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应证据,将丧失在后续诉讼过程中提出该证据的权利,即使该证据对案件有重要影响亦然。

2. 负担举证失败的风险:在举证期限过后提交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无法证明其主张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3. 影响法官对事实认定:由于证据未能及时提交,可能会影响法官对争议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

4. 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费用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当事人可能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或者被要求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逾期举证的后果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由于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良莠不齐,若规定过于苛刻的逾期举证后果,可能会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我国立法以“以证据不失权为原则,以失权为例外”的精神制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规范。

首先,逾期举证的后果建立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基础上,若对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未逾期。

其次,在对方提出异议的基础上,逾期举证的证据是否失权,将取决于证据的重要程度,即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提交,视为未逾期;

2.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提交,即因一般过失未提交,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3.因故意、重大过失未提交,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举证期限的目的其一是保证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逾期举证影响诉讼的如期、有效进行。其二是保障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进行对抗,防止证据突袭。

举证期限的重新确定

1.提供反驳证据、补正证据的情况

(1)反驳证据与补正证据

反驳证据是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或关联性的证据。

而补正证据指的是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比如提交的情况说明只有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没有经办人签名等等。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补正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实务中,有时会出现对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我方却毫不知情的情况。如果对方因此在庭审时提交了延期举证后的证据,如有必要,我方应及时主动向法庭提议,要求给予我方合理的举证期限以提供反驳证据。

(2)补正证据与补强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区分清楚补正证据与补强证据。上已述及,补正证据是对证据来源、形式等瑕疵的补正。

而补强证据中,被补强的证据本身并不存在瑕疵,提交补强证据仅仅是为了提高原证据的证明力,比如近亲属作出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若提交其他证据对此进行补强,即为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与补正证据有着本质区别,应该受到举证期限的限制。

2.追加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重审等情况

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出现追加新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有独三、无独三),人民法院应当为新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并且该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请,提出反诉,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追加新的当事人时,虽然法院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但若被追加的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举证期限,人民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不算程序违法。在最高法民终919号(2017)一案中,绿洲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追加绿创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在其增加诉讼请求后,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违反法律规定。最高院认为本案被追加的绿创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举证期限,一审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除追加新的当事人外,其他状况下法院均是“可以”重新确定。最终是否重新确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具有重新举证的必要性。比如在最高院民终329号(2019)一案中,最高院认为本案名为变更诉讼请求,实为对其诉讼请求的明确,人民法院无须重新指定答辩、举证日期。

3.特别规定: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的程序处理

如果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在审理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应当在审理中予以释明,告知当事人就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若法院未予释明,直接进行审理,则是从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属于程序违法。但如果该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无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那么当事人的辩论权并未受到侵害,法庭未予释明并不属于程序违法。

面对举证期限的法律要求,作为律师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

1. 提前准备:及早梳理案件事实和整理证据材料,不要等到临近举证期限才匆忙准备。

2. 积极沟通:与对方及其代理律师保持沟通,了解对方的举证动态和意图,适时调整己方策略。

3. 严格遵循期限:遵守所有法定期限,确保证据能够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法院。

4. 寻求专业帮助:如遇复杂情况或不确定性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技术性错误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法律事务往往涉及复杂的举证规则和程序要求,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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