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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都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2024.04.02716人阅读
导读: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往往只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而对于款项的实际支付对象并不知情。此时,如果债务人将欠款归于一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对债权人产生效力?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往往只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而对于款项的实际支付对象并不知情。此时,如果债务人将欠款归于一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对债权人产生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清偿债务未能全部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人或者约定保证人不明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此时,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一并”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42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自己提供反担保;没有提供反担保的,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反担保。

此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债务人自己(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将欠款归于一人时,只要该一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该债务转让便有效。

但需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追偿权需在保证期间内进行,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民法典》第69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在主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保证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除了上述情况,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债务人将欠款归于一人时,如果该一人是夫妻二人中的一方,那么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债权人不得仅就离婚纠纷而向夫妻二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再比如,债权人将欠款归于已去世的继承人,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日起10日内,主动办理遗产分割手续。超过遗产分割期限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办理的,继承人又未表示放弃继承的,遗产分割权消灭。

由于已经发生继承,此时债权人无法通过继承人实现债权,只能在遗产处理过程中行使权利。

关于债权债务混同的规定

债权债务的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债权债务终止。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狭义的混同,也即债权债务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本条仅规定了债权债务的混同,混同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事件,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履行吗?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不需要履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属于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的关系消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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