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方项目经理应履行哪些职责?
导读:
在建设工程施工方项目经理应履行哪些职责?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项目经营”和“经营项目”同等重要,而项目经营的首要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建筑业企业搞好成本控制非常重要。
法律咨询:
在建设工程施工方项目经理应履行哪些职责?
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田文宝律师回答: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并对项目目标进行系统管理;
对资源进行动态管理;
建立各种专业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
收集工程资料,准备结算资料,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接受审计,处理项目经理部解体的善后工作;
协助组织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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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田文宝律师补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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