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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2021.11.03368人阅读
导读:

现在购买的电梯房基本上都是有物业公司的,除了物业公司之外,小区也需要在街道办事处的带领下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需要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的。那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有哪些呢,大律网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民法典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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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内容:业主委员会是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其成立应由业主自行筹备,自主组建。河南省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占物业小区的10%左右。而业主大会的成立关系着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筑区划内的安定团结,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那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309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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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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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小区内业主的入住率达到50%以上;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时间满2年、业主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时间满3年。要准备的材料有: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情况;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内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其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应当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主要对建筑区划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行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等事项作出决定。现实中,有可能有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某些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赋予了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那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1.12.3082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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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具体要看将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之类的文件,一般来说实体法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民事行为应该不受影响。
  • 《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穗国房字[2009]914号)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穗国房字[2009]914号)

    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运作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管,促进物业小区和谐发展,遵照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我局已拟定《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那么《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穗国房字[2009]914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3058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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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立进行备案的材料包括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说明。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如何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服务工作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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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如何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服务工作

    内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那么如何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服务工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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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工程合同有以下情形的会失去法律效力:主体不适格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民法典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有哪些

    内容:现在购买的电梯房基本上都是有物业公司的,除了物业公司之外,小区也需要在街道办事处的带领下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需要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的。那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有哪些呢,大律网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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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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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哪些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内容: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以下两种产生的方式: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那么哪些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3045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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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超收的物业费以及承担维修等义务的主体是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民事权利,即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内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许瑞林律师
    2022.03.2423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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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小区内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怎样更换业主委员会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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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怎样更换业主委员会

    内容:.通过书面的形式来通知业委会的成员,提议撤换业委会。在小区20%以上的住户签署同意书后递交到业委会,然后通知所有的住户和业委管理人员进行选举。业主召开大会后需要半数的住户表决才可以更换业委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怎样更换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0122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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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是设立业主大会的主体。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由居委会交筹备组后,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大会、记录选票并审议表决章程,点票后宣布结果。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八章 购房者入住后常遇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如何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第八章 购房者入住后常遇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如何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内容: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一次业主大会应当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 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业主委员会章程。那么第八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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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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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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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内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那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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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业主选举不合法怎么办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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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业主委员会业主选举不合法怎么办

    内容:向区县城建局物业科投诉,其在受理后会安排街道办去进行核查,如果查实业委会确实不合法就会责令业委会解散重新选举。《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那么业主委员会业主选举不合法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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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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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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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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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

    内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大会日常运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拟定相关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并具体实施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细化议事事项操作办法时,要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该办法,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均有同等的表决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应告知(村)民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任何成员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擅自决定物业管理事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那么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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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内容: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那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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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27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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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内容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内容

    内容: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临时会议,经20%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其成员不得兼任本物业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那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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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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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纠纷诉讼主体的标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纠纷诉讼主体的标准

    内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性机构,须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未经登记确认或未经业主授权,他人以业主的名义将业主委员会予以登记的,视为业主委员会尚未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的合同,其主体符合规章规定,不应以此否认合同的效力。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既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有关规章中规定其有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所派生出的权利义务,其可以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所以,在某种情况下,使用人也可以作为委托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从而取得诉讼主体资格。那么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纠纷诉讼主体的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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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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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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