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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不服泉州市司法局不予撤销遗嘱公证行政决定案

段建国律师2021.11.23275人阅读
导读:

法院审判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淑清于1985年所立下的公证遗嘱书,于1987年12月李淑清死亡之时起生效,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不能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泉司行决字(1992)1号行政决定书,显属适用法规规章错误,该行政决定书应予撤销,1991年4月25日,原告卢赞美再次向泉州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李淑清的遗嘱公证。

案情简介

原告:卢赞美,女,190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中山中路419号。

被告:泉州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高铭珠,局长。

立遗嘱人李淑清与丈夫盛九昌(1976年去世)有子女8人,原告卢赞美系其儿媳。1985年6月14日,李淑清向泉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将泉州市中山路417、419、421、423号四间店面和镇抚司剪刀巷6号房产进行处分,1985年7月27日泉州市公证处出具(85)泉证内字第856号遗嘱证明书。1987年12月,李淑清去世。1988年7月间,盛中兴(李淑清长子、原告之夫)接到公证遗嘱。此后,盛中兴、卢赞美以李淑清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处分了他人财产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其间,即1988年8月22日,盛中兴立遗嘱将镇抚司剪刀巷6号房产给三个儿子继承。1990年8月,盛中兴去世。1991年4月25日,原告卢赞美再次向泉州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李淑清的遗嘱公证。1991年9月28日,泉州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作出《关于不予撤销(85)泉证内字第856号公证书的函》,认为李淑清具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体现了李淑清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依法给予出具公证是合法的,故不予撤销。卢赞美不服,向福建省司法厅申请复议。1991年12月31日,福建省司法厅作出复议决定(1991)001号复议决定书,认为泉州市司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程序上有不足之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维持泉州市司法局《关于不予撤销(85)泉证内字第856号公证书的函》的处理决定;2.泉州市司法局就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补正。1992年3月10日,泉州市司法局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泉司行决定(1992)1号行政决定书,维持泉州市公证处(85)泉证内字第856号遗嘱证明书。卢赞美不服,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卢赞美诉称:李淑清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无行为能力。土地所有权状及市房管局出具的证明均证实剪刀巷6号是原告之夫盛中兴所有,而公证处在无任何房产证明的情况下,盲目按李淑清的错误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将盛中兴个人合法房产进行处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被告泉州市司法局答辩认为,原告的起诉无理,请求法院维持被告的处理决定。主要理由:1.李淑清申办遗嘱公证明,公证处两名承办人在询问笔录上写明李淑清当时神志清醒,李淑清并以拉丁文签署姓名,其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原告所提李淑清无行为能力及对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提出质疑,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从立遗嘱到遗嘱人死亡,客观情况难免会发生变化。要求将遗嘱内容审查清楚再办证,贻误时间,而且要求详细审查遗嘱内容,不符合公证保密原则,容易导致公证遗嘱泄露。因此,公证证明遗嘱,只能证明遗嘱制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证明遗嘱的审查范围,原则上限于只要遗嘱人有行为能力,遗嘱确是本人真实意志,遗嘱文字符合法律政策。原告指责泉州市公证处在出证前未对李淑清的房产、法定继承人的情况查个水落石出,这种指责混淆了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的区别。

法院审判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淑清于1985年所立下的公证遗嘱书,于1987年12月李淑清死亡之时起生效,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不能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泉司行决字(1992)1号行政决定书,显属适用法规规章错误,该行政决定书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于1994年元月4日判决撤销泉州市司法局泉司行决字(1992)1号行政决定。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

专家评析

(一)《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这说明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同级公证处发出的公证文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撤销。本案中,卢赞美认为泉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向泉州市司法局申诉。泉州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经复查认为不予撤销并函复卢赞美,此函复属具体行政行为,但以公证律师科的名义作出,属行政主体不合格,因此福建省司法厅在复议决定中要求泉州市司法局就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补正。泉州市司法局即以市司法局的名义作出补正决定。无论是泉州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的复函、省司法厅的复议决定,还是泉州市司法局的补正决定,均是在《行政诉讼法》生效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不予撤销公证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是正确的。

(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公证活动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即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真实与合法须同时具备,这是我国公证制度有别于西方国家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正因如此,公证书在法律上有特定的证据效力。对其他证明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辩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而对公证文书,人民法院则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在遗嘱公证中,不仅立遗嘱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而且遗嘱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立遗嘱处分的只能是个人财产。因此,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证明,必须审查处分的财产是否属立遗嘱人所有。李淑清没有提供其享有剪刀巷6号房产所有权的证明材料,泉州市公证处也没有进行调查,就为李淑清办理遗嘱公证。原告卢赞美认为李淑清的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并提供了有关证据,而泉州市司法局却提供不出剪刀巷6号属李淑清所有的证据。因此,泉州市司法局认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是合法的而不予撤销,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泉州市司法局泉司行决字(1992)1号行政决定是正确的。

(三)泉州市司法局不予撤销公证书的行为因不合法被判决撤销,但在本案中,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撤销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当或错误的公证文书,只能由作出该公证文书的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撤销,或者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公证文书作为一种证据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纳。如果不予采纳,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否定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并说明理由,裁定书除送达双方当事人外,还应送达作出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本案中,原告卢赞美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要求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没有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本案处理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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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不服泉州市司法局不予撤销遗嘱公证行政决定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卢**不服泉州市司法局不予撤销遗嘱公证行政决定案

    内容:法院审判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淑清于1985年所立下的公证遗嘱书,于1987年12月李淑清死亡之时起生效,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不能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泉司行决字(1992)1号行政决定书,显属适用法规规章错误,该行政决定书应予撤销,1991年4月25日,原告卢赞美再次向泉州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李淑清的遗嘱公证。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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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民法典放弃继承权公证档案留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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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民法典放弃继承权公证档案留存多久

    内容:证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公证事项办结或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那么民法典放弃继承权公证档案留存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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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撤销决定适用于以下情况: 1、主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的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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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比较

    内容:如梁老太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老太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邹女士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邹女士名下,梁老太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梁老太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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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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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公证遗嘱被撤销后如何处理?

    内容:鉴于原审上诉人蒋甲已将原争执房宅转让,他人经村委会同意在原宅基上又建成新房,原房屋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原初审法院认定赵某继承成立,并判令原审上诉人蒋甲将房屋恢复原状,集体土地使用证返还给赵某不妥,对此应予纠正,裁判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蒋甲将蒋某位于*村的北房两间恢复原状,集体土地使用证返还给原告赵某,一审时赵某提供夏津县公证处第079号公证书,足以证明其对争议的财产具有所有权,但二审中,蒋甲提交了夏津县公证处(2004)夏证撤字第1号撤销公证决定书,赵某再主张对争议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已无任何依据,赵某在不能证明争议的财产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主张蒋甲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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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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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公证步骤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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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遗嘱公证步骤是怎样的

    内容:遗嘱公证步骤是怎样的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那么遗嘱公证步骤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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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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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两份公证遗嘱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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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两份公证遗嘱怎么执行

    内容:有两份公证遗嘱怎么执行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利于遗嘱的保管和执行。在有两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那么有两份公证遗嘱怎么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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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最多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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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最多几次

    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为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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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遗嘱一般无法撤销公证遗嘱。因为撤销公证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本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定立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诉王传家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理决定案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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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诉王传家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理决定案

    内容:上诉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因王传家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作出的连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顾一心、屠友梅,被上诉人王传家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明祥到庭参加诉讼。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准予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手续”部分,未见法律依据的适用,属无法律依据,亦应予撤销。一审诉讼费100元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负担。那么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诉王传家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理决定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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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公证遗嘱是经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遗嘱,它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进一步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仍然必须经公证的程序来撤销,即必须用新的公证遗嘱来撤销旧的公证遗嘱。已经订立公证遗嘱,又订立口头遗嘱,实际是存在两份有效遗嘱,但这种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公证遗嘱撤销程序是如何的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公证遗嘱撤销程序是如何的

    内容:有的公证处对当事人撤销公证遗嘱所采用的是撤消xx号遗嘱公证书的方式进行办理笔者认为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撤销公证书的前提应当是公证处发现已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错误时才能予以撤销换言之即公证书的内容违背真实性合法性原则时应当予以撤销。若以撤销遗嘱公证书的方式来撤销公证遗嘱使人误认为当事人或公证处有过错或过失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那么公证遗嘱撤销程序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106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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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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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当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2、撤销变更公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3、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4、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审查后,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公证的遗嘱有时效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公证的遗嘱有时效吗

    内容:即遗嘱经过公证之后是一直有效的,但对于继承权纠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三年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许瑞林律师
    2022.03.2272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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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事项成立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如何撤销公证遗嘱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如何撤销公证遗嘱

    内容:3.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或变更,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在订立的新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表示撤销原遗嘱,只要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即意味着前一遗嘱被后一遗嘱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而遗嘱的撤销不受时间、原因的限制,遗嘱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不问任何事由变更或撤销以前所立的遗嘱,但变更或撤销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不得代理,遗嘱人立完遗嘱后能否变更或撤销,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

    张旭律师
    2021.11.2978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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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予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二,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予准许行政许可;三,给予行政许可申请人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公证遗嘱生效后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公证遗嘱生效后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内容:公证遗嘱生效后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公正遗嘱是没有有效期的。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是一直有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那么公证遗嘱生效后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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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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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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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我是华律会员律师李玮。公正遗嘱可以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效力的确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如果遗嘱人先后立有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即便公证遗嘱订立时间早于其他形式遗嘱,也会因为其经过公证,而存在优先效力,如果上述多份遗嘱内容有冲突,继承人则需要根据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因此,此时,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需要通过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来实现。但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删去了上述规定,即: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不再具有优先性。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遗嘱人可以通过在后的遗嘱,来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并不限制在后遗嘱一定是要公证遗嘱的形式。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遗嘱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遗嘱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

    内容:第二、就服务质量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服务一般优于公证遗嘱服务公证需要拿着起草好的遗嘱去公证处,公证处没有起草遗嘱的业务和功能,第四,就延伸服务来讲,公证遗嘱的服务比较单一,律师见证遗嘱的延伸服务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点,比如遗产的筹划、遗嘱的执行等,第三,就费用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收费一般高于公证遗嘱的收费,这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法律专业化服务高于公证服务质量决定的,第一,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律师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第五,就遗嘱的撤销或者修改来讲,公证遗嘱只能采取单一公证的形式撤销,而律师见证遗嘱可以采取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另外,律师还可以遗嘱、遗赠管理服务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遗赠文书代为进行保管、保存,包括对其个人财产、存款资料、债权债务文书、合同文书、公司股权资料、亲属关系、人身关系资料、委托人DNA活体样本等进行保存、保管。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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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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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该由处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其撤销,予以改正;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 遗嘱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遗嘱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遗嘱公证程序是怎样的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那么遗嘱公证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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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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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被继承人可以撤销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被继承人可以撤销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那么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被继承人可以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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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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