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信用债违约如何处理 信用债违约风险

吴梦云律师2021.12.03949人阅读
导读:

当信用债违约愈加常见时,而违约之后债券的回收情况也一直是市场关心的问题。那么,信用债违约如何处理?信用债违约风险如何防范?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有何影响?下面由大律网债的保全小编在本文详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当信用债违约愈加常见时,而违约之后债券的回收情况也一直是市场关心的问题。那么,信用债违约如何处理?信用债违约风险如何防范?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有何影响?下面由大律网债的保全小编在本文详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信用债违约如何处理

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品种。

信用债违约的处理方式总体来讲,一个是诉讼,一个是非诉,可以分成两大类。

1、诉讼

就是指当信用债出现了违约情形,违约情形可能有几种,一个是到期未能还本付息,再一个是可能在合同里面规定有一些其它的条款,比如说交叉违约条款,也就是当它发生其它债的违约情形时,也会触发到这个债券违约,总之是这样一个关于违约条款的规定,触发到有关的诉讼,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2、非诉

非诉方式就现有解决的情况来看,主要是通过重组。

重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整个公司的重组,另一种情况是债务重组。

整个公司的重组又会分成不同的情形下,一种情形是主动重组,也就是当发生一些债券违约的时候,寻找到潜在的收购方,然后进行谈判,也许寻找了不止一个,最后确定一个收购方,由收购方成为新的大股东,同时解决以前的债务问题,就是所谓的主动重组。被动重组是先进入到破产程序,然后在破产程序中走破产重组,经过这样的破产重组,最后发生了控制的变化,从而最后完成了大股东的变化的同时,债务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另外一个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也就是打折,本来是一百块钱的债,打个三折、五折还是几折,然后筹集一定的资金,把相关的债务通过打折来偿还掉。主要就这么几种方式,但并不是这么单纯,债务重组也好,股权重组也好,并不是单纯的去靠这种方式,有时候是先有诉讼,诉讼一段时间以后又采取了这样重组的手段。

从目前的情况看,单纯靠诉讼来最终解决,也就是说通过诉讼,得到生效判决以后,再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最后能够偿还债务的情形还不是太多,更多的是通过重组,或者说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还有一部分就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和当事人之间进行相关的沟通协商,当事人愿意主动偿还债务或者达成诉讼中的和解,或者说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说拿到生效判决以后,在执行的过程中进行和解,这样来解决的也是一部分。

二、信用债违约风险

1、在宏观经济疲弱的背景下,信用债违约和贷款不良率上升是合理的。

虽然银行可以通过贷款展期、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鼓励直接融资,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阻止信用风险的发生,但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状态不佳的企业很难获得银行和资本市场的信赖。行政性的再融资只能延后风险,无法消除风险。容忍违约率的上升和适度的信用风险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市场化发展,有助于形成风险自担的健康文化。温和的信用风险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冲击有限,需要防范的是突然的、不可控的信用风险爆发。明确央企、国企的债务偿还责任,避免恶意逃废债。中国信用市场以政府信用、央企、国企的信用为基石,央企、国企应尽力起到稳定信用市场的作用。长期来看,政府对于非关键性行业国企的信用背书需要逐步退出,但短期内一些央企、大国企的违约,特别是恶意的逃废债行为会加剧市场恐慌,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2、妥善处置地方政府债务,不能轻易打开地方债务违约的潘多拉魔盒。

政府项目、地方债务依然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推动力,地方债务的累积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停止。在地方债务置换顺利推进的同时,必须承认包括城投债在内的多种地方债务形式不会在短期内消失。中国的融资市场多数围绕政府信用展开,今年尤其如此,一旦政府相关债务出现超预期的违约,将动摇整个信用债市场的基础、扰乱融资市场。

3、加强信息披露和合规性监管。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发债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仍然差强人意,很多承销商对于资金的监管也流于形式。在债券发行类注册制的大趋势下,监管层的工作重点不是去判断发债企业的信用资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吴梦云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